陝西省科技計劃經費監督管理辦法

來源:  時間:2018-03-28  點擊數:

第一章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科技計劃經費(以下統稱科技經費)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經費管理與監督製度體係,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科技部、財政部科技經費管理相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經費監督是指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依據相關規定,對歸口省科技廳管理的各類科技計劃經費的申請、使用、驗收等進行全過程檢查監督的行政行為,以實現監督關口前移,確保科技計劃項目的順利實施,國家安排我省的科技計劃項目按照國家科技經費監督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科技經費監督的主要對象是承擔歸口省科技廳管理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承擔單位及其合作(協作)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等。

第四條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製約機製,完善內部控製製度,落實單位法人責任,加強財務審核和會計核算,規範科技計劃經費支出,並自覺接受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的監督。

第五條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照依法、客觀、公正、透明的原則,建立職責明確、措施有力、程序規範的管理和監督機製。同時,建立統一的省科技經費監督管理信息係統,對科技經費實行日常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監督內容與方法

第六條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對科技經費預算編報、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科技經費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主要內容包括:

(一) 承擔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製度建設及執行情況。包括對財經法規及各項科技經費管理製度、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針對本單位財務工作特點製定內部財務管理製度情況,以及單位內部控製製度建設情況等。

(二) 承擔單位的科技經費會計核算情況。包括單獨核算情況,會計科目設置規範性,核算內容和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經費開支審批程序和手續的完備性,以及相關財務檔案資料保存管理情況等。

(三) 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預算執行情況。包括按照核定的支出範圍和標準執行預算情況;預算調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規範性;撥付合作、協作單位預算資金規範性及監管情況;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情況;有無超預算、超範圍、超標準支出,擠占、挪用、轉移項目經費,自行分解、擅自轉撥科技經費等問題。

(四) 承擔單位的設備購置及管理情況。包括批複購置設備預算的執行情況,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情況,購置設備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情況等。

(五) 承擔單位的決算和財務驗收製度執行情況。包括編報決算和結題財務報告情況,及時清理賬目、確定項目支出情況,結餘經費的認定和上繳情況,以及拖延財務結賬、長期掛賬費用問題等。

第七條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綜合運用預算評估評審、動態管理、中期檢查、財務驗收、績效評價、受理舉報等方法,通過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科技經費實施監督管理。

(一) 預算評估評審。科技項目立項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申報項目經費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合法性進行評估或評審。

(二) 動態管理。科技項目實施期間,承擔單位應按照要求,通過“省科技項目經費監督管理信息係統”,實時填報預算執行情況,及時報告發生的重大財務事項或影響項目正常執行的事項。

(三) 中期檢查。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期間,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中期檢查包括:項目承擔單位自查、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檢查等。中期檢查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經費、項目結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四) 財務驗收。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在項目驗收或結題前,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項目財務決算情況等進行專題審計,審計結果作為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未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不能進行項目驗收和結題。項目財政經費30萬元以下的,可由承擔單位出具項目決算報告。

(五) 績效評價。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依據評價標準,采用量化指標,對科技經費投入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方麵進行全麵、綜合的定量考核與評價。

(六) 受理舉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接受社會各方的舉報投訴,並對涉及到的單位或個人開展核實調查工作。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八條監督檢查工作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通過直接組織檢查組、委托地方科技部門或中介機構等多種形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一) 製定計劃。根據科技經費管理和監督工作需要,確定年度科技經費監督管理的重點和內容,製定科技經費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部署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二) 組織實施。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確定監督檢查方式,製定工作程序,落實各項任務。

(三) 結果運用。對監督檢查結果進行彙總和分析,出具監督檢查報告,為科技項目管理決策提供依據。

第九條承擔單位主管部門或項目推薦單位,應積極督促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按照要求提供科技經費監督檢查所需的各種材料,保證其完整性、真實性,並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條充分發揮專家和中介機構對監督檢查工作的獨立谘詢作用,建立對專家和中介機構的遴選、考核和評價製度。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科技經費監督管理信息數據庫。全麵記錄科技經費預算編報與預算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結果、整改情況等。推進信用記錄製度,對承擔單位和相關人員在科技經費使用與管理方麵的信用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四章處罰措施

第十二條承擔單位在內部經費管理製度和會計核算方麵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將通過限期整改、停撥經費、通報批評、終止項目、追回已撥項目經費、一定時限內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進行糾正和處罰。

(一) 內部科技經費管理製度不健全或不嚴格執行;

(二) 科技經費不按規定單獨核算;

(三) 科技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不及時入賬,形成賬外資產;

(四) 不按要求及時編報決算,編報虛假決算;

(五) 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三條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在預算申報方麵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將通過停撥經費、通報批評、終止項目、追回已撥經費、一定時限內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進行處罰。

(一) 編報虛假預算;

(二)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三) 提供虛假配套資金承諾;

(四) 采用不正當手段影響預算評估評審結果;

(五) 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四條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在預算執行方麵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將通過限期整改、停撥經費、通報批評、不通過財務驗收、終止項目、追回已撥經費、一定時限內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進行處罰。

(一) 不嚴格執行預算,存在無預算、超預算、超範圍、超標準支出行為;

(二) 截留、擠占、挪用科技項目經費;

(三) 違反規定開支人員費,亂發津貼、補貼,超額提取管理費;

(四) 未履行報告程序而自行調整預算;

(五) 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經費;

(六) 承諾配套資金不及時足額到位;

(七) 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五條承擔單位、項目責任人及項目組成員在項目驗收方麵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將通過限期整改、通報批評、不通過財務驗收、追回已撥經費、一定時限內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進行處罰。

(一) 少報、漏報、隱匿不報結餘資金;

(二) 財務結賬不及時、長期掛賬;

(三) 不配合監督檢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監督檢查結果;

(四) 未經省科技廳授權,自行聯係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五) 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六條承擔單位主管部門或項目推薦單位,未按要求履行科技經費監督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一定時限內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

第五章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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