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3年3月21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澳門基本法除了保證澳門的資本主義社會政治經濟製度、生活方式50年不變外,還賦予澳門特區政府高度的自治權,主要包括:
(1)獨立的行政管理權。澳門特區政府的各級官員,一律由澳門居民擔任。
(2)立法權。澳門特區可以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獨立製定和頒布法律。
(3)獨立的司法權。澳門的司法、執法部門不受中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影響和幹擾。
(4)終審權。即案件的最終審判權力。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對澳門所有的案件均有最終審判權。
(5)財政獨立。澳門的一切收入全歸澳門留用,不須向中央人民政府繳納財政收入和利稅。
(6)獨立的關稅和經貿政策。自行發行貨幣,自行管理出入境口岸。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所以,有一些涉及中央層麵的事務,必須由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主要包括:
(1)國防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2)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外交部在澳門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3)在國家或澳門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時,如戰爭或動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全國性的有關法律在澳門實施。
(4)澳門特區的行政長官及澳門政府的主要官員,在澳門通過協商和選舉產生後,必須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
(6)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