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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betxapp下载 關於加強國家助學貸款 貸後管理工作的規定

【發布日期:2015-10-15 | 點擊數:

西理學[2006]22號

為做好國家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工作,有效地化解國家助學貸款的信貸風險,保證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地開展,依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章 助學貸款的管理機構

第一條 為了健全學校貧困生資助體係,加強貧困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學校成立了學生處助學辦公室,並在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負責處理全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日常事務。

第二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國家助學貸款貸後管理工作,降低貸款風險,學校成立了助學貸款學生違約催還小組,協助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查找,催還欠款。

第三條 各學院學工辦指定專人負責本院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按照學校的統一部署,處理助學貸款的各項日常事務。

第二章國家助學貸款的教育管理

第四條 各學院應對所有借款學生加強管理,並將每學年的綜合考核情況和是否繼續發放該生貸款的意見上報學生處。

第五條 各學院要對獲得貸款的學生每學期進行一次“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的誠信主題教育,培養廣大學生樹立誠信意識,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 凡學生休學、退學、轉學、升學等,或要求出具學籍證明、學曆證明、成績證明等,或申請出國(境)探親、旅遊、自費留學、進修等,各學院或有關部門在辦理手續之前,須先了解該生貸款情況,核實是否欠費欠息,有疑義應及時與學生處助學辦公室聯係查實。

第七條 借款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學校將建議經辦銀行停止發放貸款並督促學生或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償還貸款本息:

1、借款學生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2、借款學生有違法亂紀行為,受到學校行政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

3、借款學生中途休學、退學、自行離校、被學校開除或取消學籍的;

4、在校期間消費與收入不相符,有揮霍浪費、不勤儉節約現象的;

5、借款學生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

第八條 各學院在借款畢業生離校前應專門組織一次還款知識宣講和誠信教育活動,發放《畢業生還貸手冊》,並利用校廣播電台及宣傳板等有效渠道告知借款學生還款程序和違約行為的嚴重後果。

第九條 各學院要準確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確保借款學生信息的準確、完整,借款學生的存折帳號、家庭住址等信息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並報學生處備案。

第十條 借款學生畢業時統一填寫《國家助學貸款檔案登記表》,各學院應結合學籍卡等材料掌握借款學生的有效聯係方式。

第三章國家助學貸款的償還與展期申請

第十一條 貸款畢業生離校前必須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並簽定誠信承諾書,方能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第十二條 攻讀第二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者可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展期手續,經批準後,在展期期限內繼續享受國家財政貼息。

第十三條 未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畢業有關手續者,學校暫緩為其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四條 借款學生就業、升學時,其借款資料和裝檔函將歸入個人檔案,轉入所在單位或學校。

第四章 國家助學貸款的催收措施

第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按季度分期償還方式,各學院應依據銀行提供的季度違約名單,采取各種措施,逐一查找催還,把貸款違約率降到最低。

第十六條 建立借款學生償還貸款情況定期報表製度。各學院應在每季度末將違約學生的催款情況報至學生處,學生處彙總後上報省教育廳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第十七條 借款學生畢業後應按時還款,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者,經辦銀行有權將其個人信息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其它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政策和經辦銀行有關規定及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manbetxapp下载 學生工作領導小組

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