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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關於印發《陝西省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有效)
發布時間:[2017-12-19]      閱讀次數:[]

陝財辦綜﹝2017﹞61號

 

省級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設區市、楊淩示範區、西鹹新區、韓城市、各省管縣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陝西省各中心支行、楊淩支行,各非稅收入代理銀行: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省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行為,健全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製度,根據《陝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陝政發﹝2006﹞66號)、《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有關規定,我們研究製定了《陝西省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2017年12月19日

 

 

 

 


附件

陝西省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規範收繳行為,推進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製度改革,根據《陝西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陝西省行政區劃內各級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並用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許經營收入;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九)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非稅收入。

 上述收入屬應納稅的,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本級非稅收入收繳的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五條  各級非稅收入執收單位依法依規收繳的非稅收入,應嚴格執行非稅收入收繳程序,通過全省統一的“陝西省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係統”(以下簡稱“非稅係統”),繳入各級財政在非稅收入代理銀行設立的“非稅收入待解繳科目”,由非稅收入代理銀行通過與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對賬後,按日劃繳國庫或財政專戶。非稅係統是全省各級非稅收入收繳開票、對賬、分成、入庫、退付等業務實施的信息化服務平台,由省財政廳統一建設和維護,各市縣(區)財政局分級管理使用。

第六條 非稅收入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是受省財政廳委托,按照相關規定對非稅收入資金辦理代收代繳、彙劃清算及信息反饋的金融機構,其代理資格由省財政廳和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審核,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各市縣(區)財政局可在具備資格的代理銀行中,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程序確定不少於兩家作為本級非稅收入代理銀行。財政部門和代理銀行按規定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財政部門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和監督中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製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政策和規章製度;

二)負責非稅收入收繳及退付管理;

三)設立和管理本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賬戶;

(四)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的印製、發放和監督、管理;

五)對代理銀行代理業務情況進行監督,製定代理銀行考核製度,采取獎優罰劣原則,確保代理業務規範、高效;

(六)與代理銀行簽訂代理協議,根據本級收入情況確定代收手續費相關條款。

第八條 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和監督中的主要職責:

(一)配合財政部門製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製度;

(二)指導和監督各代理銀行做好非稅收入收繳業務;

(三)對代理銀行非稅收入資金的彙劃清算業務進行檢查和指導;

(四)對納入國庫管理的非稅收入進行會計核算和管理;

(五)依據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對非稅收入收繳賬戶的設立、變更和撤銷進行核準和備案。

第九條 執收單位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和監督中的主要職責:

(一)嚴格執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政策,依法依規征收非稅收入;

(二)具體辦理本單位非稅收入收繳及退付業務,督促繳款人及時、足額繳納非稅收入;

(三)向繳款人公示非稅收入項目、標準及文件依據;

(四)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製約機製;

(五)按月與同級財政對賬,確保非稅收入賬務一致。

第十條 代理銀行在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和監督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具體辦理非稅收入有關賬戶的開設,準確、及時辦理非稅收入的資金收繳和彙劃清算等業務;

(二)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提供非稅收入收繳信息;

(三)配合財政、人民銀行國庫部門開發完善非稅收入收繳業務的銀行端信息係統,, 確保與非稅係統傳輸信息的實時、準確、安全、暢通;

(四)本行省內各營業網點均應受理非稅收入收繳業務;

(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製約機製,接受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的管理監督。

第十一條 繳款人在繳納非稅收入過程中,享有並承擔以下權利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非稅收入,認真履行繳款義務;

(二)有權向執收單位了解所繳非稅收入的有關國家規定以及收繳管理方式;

(三)對執收單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權限擅自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征收範圍、提高征收標準以及不按規定使用票據等行為,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並可向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三章  票據管理

第十二條  非稅收入票據是指全省各執收單位依法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財務憑證。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監(印)製,並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製章。

非稅收入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非稅收入票據種類包括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和非稅收入電子票據。

(一)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執收單位征收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包括《陝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陝西省政府非稅收入收款票據》《陝西省政府非稅收入定額票據》。其中《陝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為必須通過非稅收入收繳係統開具的收繳合一的通用票據。

(二)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執收單位征收特定的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專用票據由執收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後確定。

(三)非稅收入電子票據,是指執收單位依法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運用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存儲、傳輸和接收的數字電文形式的憑證,是以電子形式表現的非稅收入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票據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陝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格式見附件1,以下簡稱《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一式五聯。第一聯為回單,代收銀行收款並加蓋“業務專用(代理)”後由繳款人或代理銀行退執收單位,作為執收單位記賬憑證;第二聯為付款憑證,繳款人開戶銀行作借方憑證;第三聯為收款憑證,收款人開戶銀行作貸方憑證;第四聯為收據,執收單位加蓋印章後給繳款人作為收據;第五聯為存根,執收單位留存。

第十五條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執收單位通過非稅係統開具,自填開之日起30日內有效,超過30天未繳款的,非稅係統自動暫停該執收單位的開票業務。《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產生的信息,應當滿足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核算等管理需要。

第十六條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代收銀行辦理非稅收入結算的依據,可直接作為銀行間轉賬憑證。全省各代理銀行網點在辦理非稅收入結算業務時接到符合規定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應予受理,不得拒收。

第十七條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在陝西省內使用時,同城結算的通過票據交換清算資金,異地的視同彙兌憑證辦理。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票據的主管機關,非稅票據的印製、發放、使用、管理等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賬戶管理

第十九條  陝西省非稅收入賬戶包括非稅收入待解繳科目(以下簡稱待解繳科目)、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彙繳結算專戶(以下簡稱彙繳專戶)。

第二十條  待解繳科目為銀行會計科目,由各代理銀行根據行政區劃設立,用於記錄、彙集所有繳款人繳入的政府非稅收入,與國庫單一賬戶及財政專戶清算,采用零餘額管理,不產生利息收入。

第二十一條  國庫單一賬戶是各級財政部門開設在人民銀行國庫的存款賬戶,用於核算納入國庫管理的非稅收入的收繳、存儲、退付、支出、清算等業務。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接受由待解繳科目劃入的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戶是各級財政部門開設在代理銀行的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納入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的收繳、存儲、退付、支出、清算等業務。財政專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並按照主管部門(或執收單位)的收支進行明細核算,接受由待解繳科目劃入的納入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

第二十三條 除教育收費等國務院批準實行財政專戶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收入以及上級返還收入外,其他非稅收入、資金不得繳入財政專戶。

第二十四條 彙繳專戶是相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同意開設的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無法直接通過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的待結算非稅收入。該賬戶隻能用於非稅收入彙繳或返還,不得用於支出、退付等業務,資金存儲期間產生的利息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單一賬戶。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管理非稅收入收繳賬戶的職能部門,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設立、變更、撤銷上述賬戶。

 第五章  收繳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執收單位收取非稅收入應嚴格執行政府非稅收入政策規定以及非稅收入收繳程序,並使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票據管理按第三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非稅收入收繳方式有直接繳納、集中彙繳、稅務代征(收)等。具體收繳方式和票據使用由省財政廳按照方便繳款、有效監管的原則分別確定。非稅收入除稅務代征外,都應通過非稅係統進行收繳管理,稅務代征的非稅收入,相關數據信息應納入非稅係統統計管理,實現信息對接。

第二十八條 直接繳款是指按收入性質及財政部門規定,由執收單位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人在規定期限內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待解繳科目的收繳方式。

具體流程:執收單位向繳款人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人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一至三聯到指定的代理銀行營業網點繳款,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待解繳科目。代理銀行完成收款後,由繳款人或代理銀行將加蓋銀行收訖印章並打印收款受理碼的第一聯,退執收單位,執收單位在第四聯加蓋印章後交繳款人作為繳款收據,並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九條  集中彙繳是指執收單位收取繳款人的應繳款項並按收入項目彙總後,集中繳入待繳解科目的收繳方式。

具體流程:執收單位向繳款人直接收取款項並將《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第四聯加蓋單位印章後交繳款人作為繳款收據,每日內應將所收款項按非稅收入項目彙總開具一份《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彙總金額集中繳入非稅收入待解繳科目。

第三十條 采用集中彙繳的執收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收入項目、收繳標準,必須在當日或次工作日通過非稅係統實施收繳,執收單位應分設開票和收款崗位,並由專人負責,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三十一條 待解繳科目收到上繳的非稅收入,代理銀行必須按照規定時間清算,根據非稅係統相關信息將收入款項劃繳指定的中央、省、市、縣(區)級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

第三十二條 涉及分成的非稅收入,凡省、市、縣級執收單位征收向上級財政分成的,在繳庫時,由代理銀行根據非稅係統的源頭分解數據實時拆分,分級繳入指定的國庫單一賬戶,人民銀行國庫部門不再進行資金分解;省級執收單位征收向市、縣級財政分成的,先全額繳入省級指定的彙繳專戶,再按有關規定向下級結算彙劃。

第三十三條 非稅收入收繳可通過現金、轉賬、POS設備、網上銀行、手機支付、自助設備等繳款渠道進行。財政部門應會同執收單位,組織拓展非稅係統互聯網繳費渠道,逐步建立麵向社會公眾的收入項目公共支付平台,實現線上線下一體化收繳管理。執收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則選擇收繳方式。

第三十四條  執收單位應當嚴格依法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確保應收盡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征、免征、緩征,不得隱瞞、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變相侵吞所收政府非稅收入款項。符合免征、緩征等有關政策的收入,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除《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外開具的其他非稅收入票據產生的收入,必須按規定時間彙繳繳入待解繳科目,相關繳款信息同步反饋非稅係統,代理銀行按照規定完成清算和解繳。

第三十六條 已取消或停征的收入項目,執收單位或繳款人欠繳的收入,可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按臨時性收入繳納。

 第六章 退付管理

第三十七條 非稅收入的退付,必須在國家有關規定的退付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嚴格辦理。屬於下列範圍的,可辦理非稅收入退付:

(一)按規定程序確認為多繳、錯繳、重複繳款的;

(二)因政策調整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結算或預收收入,符合有關規定需要退付的;

(四)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退付款項。

第三十八條 非稅收入退付,應當按照“誰執收誰審核”的原則,由執收單位“一站式”受理,通過收入所屬級次的國庫單一賬戶、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辦理,其他賬戶不得辦理。

第三十九條 申請退付的繳款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憑原始繳款憑證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麵退付申請,並提供原始繳款人名稱、證件號碼、申請理由和退款賬號(如與繳款時所用賬號不一致,需說明理由),執收單位審核同意後,向財政部門提出退付申請,經財政部門、國庫或專戶行按規定的審核程序辦理退付。

第四十條 非稅收入退付的審核程序:

執收單位受理退付時,需對申請人提供的原始憑證、申請信息和申請退付款項的收繳情況仔細審核並提出受理意見。執收單位審核同意退付的,填寫《非稅收入退付審核表》(見, 附件2)並附相關資料送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收到退付申請,需查驗申請退付款項是否已經繳入本級財政,經核對無誤後,按照資金性質,已繳入國庫的,按照國庫退庫規定向收款國庫提交《收入退還書》(見附件3)及相關資料辦理退庫;已繳入專戶的,由財政部門簽署《非稅收入退付審核表》送收款專戶行辦理退付。

凡技術原因(如清算、誤收等)產生的退付申請,應按實際收繳情況審核;政策性因素引起的退付申請,應根據有關規定審核。

第四十一條  政府非稅收入的退付,一般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辦理,不退付現金;對原以現金繳款無法通過銀行轉賬辦理,確需退付現金的,要嚴格審查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在《非稅收入退付書》上加蓋“退付現金”的戳記。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執收單位、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繳費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執收單位、主管部門違反財政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執收單位、主管部門、受托代收單位未按規定將非稅收入繳入財政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代理銀行違反國家規定和《委托代理協議》等規定,借故占用財政資金或發生拒收、延解、積壓、挪用非稅資金的行為,以及其他違規事宜的,經查實,相關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並由省財政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省財政廳會同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取消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部門,是指有下屬執收單位的一級預算單位。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執收單位,是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隻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主管部門本級、有下屬單位的各級執收單位以及接受財政部門委托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單位,分別視同一個執收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繳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當繳納政府非稅收入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十條 政府非稅收入資金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渠道上繳財政,不得使用規定以外的渠道。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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