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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基金會的財產運作進行監督

發布時間:2018-10-25 15:46瀏覽:/次

基金會是運作財產的組織,這就對基金會的財產管理和使用提出很高的要求。《條例》從八個方麵對基金會財產運作進行了約束。

1、財產來源要合法(第八條第二款);

2、基金的保值、增值應當堅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第二十八條);

3、重大募集資金、投資活動,需經理事會以特殊程序通過(第二十一條);基金會設監事,監督財務運作等活動(第二十二條);

4、基金會的決策不得與基金會的理事、監事有利益相關。(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5、監事和不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第二十條);

6、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必須達到相當大的比例(第二十九條);

7、基金會無力從事公益活動就必須注銷(第十六條第二款);

8、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必須仍用於公益目的(第三十三條);

這些條款相互配合,構築一個比較嚴密的框架,促使基金會將財產用於特定的公益目的,避免基金會被用於營利目的,避免基金會財產的流失、浪費,避免基金會成為養人機構,避免基金會成為關聯交易的手段。我們將依據《條例》對基金會的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如發現違法條例的情形將依法予以查處。

另外,公眾的監督也是一個重要方麵。《條例》要求基金會的財務狀況要公開透明,對社會公示。在實際工作中,民政部門也將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建立、健全基金會等民間組織的公眾監督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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