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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兩類

發布時間:2018-10-25 16:08瀏覽:/次

《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與非公募基金會兩類,實行分類管理。二者的區別在於基金的來源:公募基金會可以向公眾募集資金;非公募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特定個人或組織的捐贈,不得向公眾募集資金。

我國現有的基金會主要是公募基金會,就是麵向社會、麵向老百姓廣泛募捐的基金會。而國外基金會發展的曆史中,湧現了大批個人和企業捐資,以自己名義設立的基金會。這種基金會即非公募基金會,是基金會中的重要類型,由於它資金來源充裕、穩定,運作情況又關係到捐贈人的聲譽,因此這類基金會往往運轉良好,對公益事業貢獻很大。

《條例》對基金會分類管理,明確允許設立非公募基金會。可以達到兩個目的:一方麵,嚴格管理麵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維護募捐秩序,控製募捐市場上的競爭,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麵,放開政策,允許富裕的個人、企業等設立非公募基金會,使他們能更自主地實現捐贈意願,使他們在為社會公益做貢獻的同時,也可以為自身帶來良好的社會效益。總之,我們鼓勵資助公益事業更多依靠富裕的個人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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