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首頁 >> 政策製度 >> 政策法規 >> 正文
當前位置:

陝西省省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發表時間: 2020-07-03  

省屬各高校,廳直屬事業單位,廳屬中等職業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中共陝西省委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實施意見》精神,全麵提升省屬高校辦學水平,有效推進省屬高校“四個一流”建設規劃實施,進一步規範基建管理工作,促進省屬高校基本建設工作健康、有序開展。省教育廳在充分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製了《陝西省省屬高校基建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17年4月21日

陝西省省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中共陝西省委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實施意見》精神,全麵提升省屬高校辦學水平,推進我省高校“四個一流”建設規劃實施,規範省屬高等院校基本建設管理工作,促進省屬高等院校基本建設工作健康、有序開展,促進省屬高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屬高等院校校園建設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校園規劃)的編製,新建、擴建、改建等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基建項目)管理。

第三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決策應當嚴格執行“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三重一大”製度,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規劃論證、後設計施工。

第四條  省屬高校基本建設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統籌兼顧原則。結合學校發展規劃與定位,以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為主,科學論證和決策建設項目及規模;優化資源配置,科學合理測算資金投入,節約集約使用土地,預留未來發展空間。

合理建設原則。緊緊圍繞人才培養、教學科研等核心功能,堅持夠用、適用、實用的原則進行規劃和論證,節約建設資金,科學合理規劃建設。

依法管理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法規,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報批相關手續。建立健全勤政廉潔和監督製約的製度措施,加強對基建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節能環保原則。以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因地因校製宜,積極推進節能、節水、節耗材及治汙減霾的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注重各種資源的保護利用,創建綠色校園。

安全優質原則。積極采用先進技術、新型建築材料及現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質量,嚴格控製建設成本,最大限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組織領導及職責

第五條  省教育廳作為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協調、監督省屬高校的基本建設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指導和備案省屬高校編製校園(校區)整體規劃和基本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審核批複基建項目立項申請意見,核實確認省屬高校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和資金來源,嚴防債務風險。指導省屬高校安排落實基本建設資金預算,督導基本建設實施等。

第六條  省教育廳聘請校園規劃和基建管理相關專業專家成立省屬高校基建管理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核省屬高校校園規劃和基建項目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屬高校作為基建項目業主單位,對項目的規劃、手續辦理、建設實施、資金籌措、運行管理、債務償還等負總責。省屬高校應根據基本建設任務建立基建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校長任副組長,學校基建、後勤、國資、財務、審計、監察等部門共同組成,負責本校校園規劃和基本建設的組織領導、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完善的項目管理製度和辦法,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做出研究決定。基本建設資金籌措方案和新增債務情況,須經學校財經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學校審計部門應根據《陝西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規定開展審計工作。

第八條  學校基建管理部門是基建項目具體實施部門,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製定本校中長期教育設施建設規劃及近期建設計劃,編製和執行學校建設項目年度建設計劃,組織校園總體規劃的設計及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論證、功能定位、項目報批、工程招標、工程設計管理、安全管理、質量控製、工期控製、投資控製、竣工驗收組織、保修階段管理、有關各方關係協調等,對建設工程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九條  學校根據基建任務和基建管理人員情況,可聘請具有專業谘詢資質的機構介入項目的前期策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製及相關手續的辦理;或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通過招標方式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實施建設項目管理,學校與項目管理單位簽訂基建項目管理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省屬高校應切實加強單位內部基建工作崗位人員配備,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可設置或聘任基建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要高度重視基建隊伍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加強在職人員繼續教育。

第三章 校園規劃編製與備案

第十一條  校園總體規劃是學校根據事業總體發展規劃和教育部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適應現代教育發展的趨勢,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環境優美、適度超前”的原則,對校園(校區)進行的總體建設規劃,應當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穩定性和權威性。

第十二條  校園總體規劃的編製、執行是省屬高校進行校園建設的總綱,校園總體規劃經上報省教育廳進行審核備案後方可實施。批準的校園總體規劃確需調整,須按規定程序重新申報。學校所有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建設以批準備案的校園總體規劃為依據。

第十三條  編製校園規劃(含新編和修訂,下同)應貫徹保護環境、節地、節水、節能、節材的基本方針,科學規劃、美化校園環境,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校園,做到以人為本、統籌規劃,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標準、勤儉辦學,把握節奏、保證安全。

    第十四條  編製校園規劃應堅持科學合理、實用適用、經濟實惠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係,明確新建、改擴建校園和既有校園的功能劃分。

    第十五條  省屬高校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製校園規劃,進行政策、法律及技術谘詢,組織專家評估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充分吸收師生員工和公眾參與。省屬高校編製校園規劃應征求省教育廳意見,省教育廳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校園規劃進行谘詢論證,省屬高校應根據論證意見修改完善校園規劃。校園規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地方規劃等部門批準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省屬高校申請備案校園規劃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審核備案請示文件;(二)學校決策會議紀要;

    (三)校園規劃;(四)地方規劃部門核準意見;

第四章  基本建設項目規劃編製與審核

第十六條  省屬高校依據備案的校園規劃,結合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務能力,按照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周期,5年編製一次基本建設項目建設規劃(以下簡稱基建規劃),確定擬實施的基建項目和年度投資方案,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未列入規劃周期內的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在本周期不予批準建設。

    第十七條  省屬高校編製基建規劃應優先安排保障教學科研和學生生活設施的建設項目,以及急需的基本辦學條件和校園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支持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爭取投資的建設項目。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的通知》(教發〔2004〕2號)有關要求,對已達到合格以上標準的省屬高校申報的新建項目,嚴格控製審批。

    第十八條  省屬高校確定建設的基建項目經上報省教育廳審核批複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發展改革部門進行立項審批;待獲得相關批準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建設。省屬高校爭取投資的項目,報請省教育廳初審後,由省教育廳報相關單位審批。

    第十九條  計劃新開工的建設項目,應提前半年向省教育廳報送請示件及相關材料。對逾期報送的請示件,原則上不再受理。

    第二十條  省屬高校報請省教育廳審核基本建設項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請示文件;(二)學校決策會議紀要;(三)校園規劃;

(四)基建規劃;(五)項目建議書,主要包括項目概況、建設依據和必要性、投資估算、效益分析;(六)資金籌措情況說明及財務風險評估報告;(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省屬高校基建項目應當在省教育廳審核批複文件印發後及時開工建設,最長不超過3年。逾期未開工的建設項目,須重新報批。

    第二十二條  省屬高校基建項目經省教育廳審核批複後,原則上不予變更,如確因市政規劃、城市建設、辦學類別和自然環境變化等因素需要調整的,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重新申報審核。

第五章 建設項目實施

第二十三條  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完善項目建設組織機構,實行法人責任製度。學校主要領導對項目建設負總責,分管領導對相關工作負領導責任,基建、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審計監督、廉政建設等工作。

    建設項目實行代建製管理的省屬高校應當依法選擇有相應資質的代建單位。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製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代建單位等應當依法實行招標,工程造價谘詢及決算審計機構應當在陝西省教育係統社會審計機構備選庫中進行選擇。

    第二十五條  要積極推進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將建設項目管理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納入學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

    第二十六條  省屬高校應當對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合同管理製和工程監理製度。項目建設監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相關文件及合同實施。

    第二十七條  省屬高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基建項目審批程序,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立項批複文件實施建設項目,嚴禁擅自改變建設選址、建設用途、建築麵積、建設標準和項目投資,從嚴控製建設規模和標準。如確實需要變更的,應向省教育廳報送項目變更申請,說明原因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省教育廳和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法完善工程質量控製體係,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追究製度,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製度,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建設項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隨意壓縮或拖延。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係,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現場和校園安全。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製度,由專人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建成後應當及時辦理固定資產交付。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資金應當多渠道籌集,按照《陝西省高等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和《陝西省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嚴格管理,專人負責、專款專用;應當依據項目編製年度計劃安排,按照合同和工程進度撥付,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原則上不予撥付。

    第三十三條  省屬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管理辦法和審批程序,建設項目管理與財務管理分離,實行工程款支付“兩支筆”會簽製度。建設項目預算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監督與評價

    第三十四條  省屬高校應當依照本辦法和項目審批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決策、管理、監督、製約機製和相關製度,加強對建設項目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把廉政建設責任落實到位,把廉政風險防範工作融入建設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省屬高校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嚴格執行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幹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規定。建設項目管理應當作為校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省屬高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審製度,規範審計工作程序。項目未經審計不得結算。要積極推進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切實開展建設項目管理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嚴格執行離任審計製度。

    第三十七條  省屬高校應當規範項目監督,加強對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合同管理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項目責任人或代建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學校紀檢、監察等監督職能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設立信箱,受理對項目建設中違法違紀問題的舉報。

    第三十八條  省屬高校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後評價製度。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對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要求,造成建設項目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省屬高校,省教育廳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資金撥付或者不予批準新的建設項目;對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陝西省教育廳直屬事業單位、陝西省教育廳直屬中等職業學校和需申請中、省補助資金或政策支持的民辦高校基本建設項目審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421日起實施,2022420日自行廢止。

 

下一條: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