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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省級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辦法
2016-08-31 16:02  

陝西省省級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三章 目錄及限額標準製定與執行

第四章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第五章 部門集中采購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管理,規範政府集中采購當事人采購行為,完善政府集中采購運行機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監察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工作的通知》(陝財辦〔2007105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簡稱“省級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非稅收入,下同)實施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範圍的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政府集中采購範圍,按照省政府及其授權機關頒布的年度《陝西省省級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簡稱“目錄及限額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集中采購組織形式分為集中采購機構(即省級單位政府采購中心,下同)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是指由集中采購機構代理實施目錄及限額標準規定的屬於通用項目的采購活動。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省級采購單位通過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目錄及限額標準規定的部門專用項目或有特殊需求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四條 政府集中采購實行監督管理職能與操作執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製。

  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是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的監督管理機構,承擔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的各項監督管理職責。

  省級采購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履行操作執行職能,接受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其中,省級采購單位作為采購人,應當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集中采購。集中采購機構作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接受省級采購單位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五條 省級采購單位應當明確專門機構負責政府采購工作。屬於目錄及限額標準規定的通用項目,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屬於部門集中采購的專用或有特殊需求的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代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集中采購項目達到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的,省級采購單位須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批準。

  因廢標或其他原因需要采取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應當由省級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報經政府采購監管機構重新審批。

  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必須從嚴控製采購方式,並經一定程序審核後方可辦理,具體辦法另行製定。

  第七條 政府集中采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省級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持相關采購文件(包括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評審結果等),經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審核後,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八條 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所需評審專家,應當按照《陝西省政府采購專家庫管理辦法》(陝財辦采管〔200720號文件)的規定,從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建立的專家庫中抽取。經抽取,專家庫不能滿足需要的,經批準後可以另行選取專家,但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後10日內,按規定納入專家庫管理。

  第九條 在實施部門集中采購活動中,省級采購單位政府采購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十條 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簽訂的合同,應當使用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監製的政府采購格式合同文本,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另行製定。

  按照政府采購格式合同文本簽訂的合同,是政府集中采購活動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和采購資金支付報銷的有效憑證。

  第十一條 省級采購單位應當依據采購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變驗收內容和標準。凡符合采購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即為驗收合格。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管機構負責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相關備案和審批事宜。其中,備案事項不需要回複意見,審批事項應當報經批準後方能實施。

  需要審批的事項,必須提出書麵申請,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批複。

第二章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級采購單位在編製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列出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按照規定程序和預算級次上報省財政廳相關業務處和政府采購監管機構。

  年度政府采購項目,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屬於目錄及限額標準規定的項目。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對部門預算中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然後隨部門預算批複省級采購單位。

  第十五條 省級采購單位應當自省財政廳各業務處批複部門預算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編製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實施計劃,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審核。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實施計劃,是指省級采購單位對部門預算中屬於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按照組織形式、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製的實際操作計劃。

  第十六條 在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當中,因未報、漏報和預算調整等需增加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10個工作日內向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申報采購計劃,否則,均屬違規采購。

  第十七條 省級采購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部門預算中編列的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預算開展政府集中采購活動,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調整政府采購項目及金額。

  第十八條 政府集中采購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製度執行。

  第十九條 經批複的政府采購預算,必須按照項目要求盡快組織實施,原則上當年的項目當年完成。對連續兩年以上結轉的采購資金,由省財政廳收回。

第三章目錄及限額標準製定與執行

  第二十條 目錄及限額標準由省財政廳擬定,報省政府批準。省級采購單位及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目錄及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省級采購單位不得將應由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采購或自行采購。

  集中采購機構不得拒絕省級采購單位的委托,也不得將采購項目轉委托。

  第二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轉為部門集中采購或分散采購的,省級采購單位須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批準。

  第二十三條 省級采購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在執行目錄及限額標準規定項目中遇到問題,應當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反映,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第二十四條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據審批下達的政府采購項目實施計劃辦理委托代理事宜,製定采購文件,組織實施采購,提交中標或成交結果。

  第二十五條 省級采購單位可以按照項目或一個年度與集中采購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第二十六條 委托代理協議應當就下列事項明確省級采購單位與集中采購機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采購需求與采購完成時間的確定;

  (二)采購文件的編製、評審標準的製定、供應商資格的審查;

  (三)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確定和履約驗收;

  (四)詢問或質疑的答複、雙方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因協議內容不清而無法確定權利和義務的,由省級采購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省級采購單位在實施具體采購項目委托時,不得指定供應商,不得在商務和技術等方麵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二十八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堅持規範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做好代理采購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

  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評審,不得幹預或影響政府集中采購正常評審工作。

  第二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審批下達的采購計劃和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開展采購活動,並按照協議約定的要求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省級采購單位應當在接到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後30日內,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集中采購機構可以在不影響政府集中采購項目代理工作的前提下,接受省級采購單位委托,代理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事宜。

  第三十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報送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季度執行情況。執行情況包括:目錄及限額標準中各個項目執行的數量及規模,委托采購的單位及項目內容,采購計劃完成情況,項目采購時間、采購方式和信息發布等執行情況,答複質疑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在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並履約後,省級采購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合同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及時組織驗收,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二條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規格及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日常采購頻繁的通用類產品和通用的服務類項目,通過公開招標,可以分別實行協議供貨采購或定點采購。

  第三十三條 在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工作中,政府采購監管機構負責對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的管理、執行要求和處罰等作出規定。集中采購機構經批準後負責公告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中標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省級采購單位應當在公告的貨物、服務項目以及供應商範圍內自主采購,因特殊原因確需采購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範圍以外項目的,應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審核批準。

  第三十四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開始前,依據采購計劃製定實施方案,並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審批。

  第三十五條 省級采購單位執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時,一次性采購金額或數量達到規定規模的,經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批準,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另行組織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采購。

  第三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工作,並將評審結果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審核確定。

  第三十七條 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工作實施中,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協議約定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和市場調查,督促中標供應商按照協議規定履行價格和服務等方麵的承諾。

  供應商違反協議或者不遵守中標承諾的,省級采購單位可以向集中采購機構反映,也可以向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反映。集中采購機構可以根據協議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涉及對中標供應商處以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處罰的,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執行情況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彙總統計,並做好日常協調和督查工作。

第五章部門集中采購

  第三十九條 部門集中采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據政府采購預算編製集中采購實施計劃,製定采購方案,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並報備案,組織實施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支付采購資金。

  第四十條 列入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省級采購單位應當編製采購計劃,並報省財政廳各業務處審核後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審核下達。

  第四十一條 部門集中采購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事宜,省級采購單位均需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並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備案,未經備案的委托業務不得開展。同時,未辦理政府采購審批手續的采購項目,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委托。

  第四十二條 省級采購單位應當在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布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任何一方無故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省級采購單位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報送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季度執行情況。執行情況包括:各采購項目執行的數量及規模,執行的單位範圍及項目內容,項目采購時間、采購方式和信息發布等執行情況,答複質疑情況等。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審計廳、省監察廳依照法律法規製度規定的職責及分工,對省級采購單位、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供應商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製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對省級采購單位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預算編製及執行情況;

  (三)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委托代理及備案情況;

  (四)政府采購審批事項的執行情況;

  (五)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情況;

  (六)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執行和評審專家使用情況;

  (七)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和資金支付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第四十六條 對集中采購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

  (二)內部製度建設和監督製約機製落實情況;

  (三)采購項目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委托代理協議的簽訂和履約情況;

  (五)政府采購審批或備案事項執行情況;

  (六)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情況;

  (七)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執行情況;

  (八)采購效率、采購價格和資金節約情況:

  (九)工作作風、服務質量和信譽情況;

  (十)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處理情況。

  第四十七條 對社會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製度執行情況;

  (二)與省級單位簽訂的委托協議及備案情況;

  (三)未辦理政府采購審批手續的采購項目接受委托情況;

  (四)對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情況;

  (五)服務質量和信譽情況;

  (六)被投訴情況。

  第四十八條 省財政廳相關職能機構應當加強對采購資金支付和結算的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不符合采購資金申請條件,不予支付和核銷資金:

  (一)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二)采購方式或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三)未按規定簽訂委托協議或未辦理委托協議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政府采購審批手續的項目資金;

  (五)未使用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監製的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

  第四十九條 省級采購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本係統政府集中采購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監督製約機製,規範高效地為省級采購單位做好集中采購項目的代理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取消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等處罰。

  第五十一條 省級采購單位或供應商有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製度規定行為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報告,由政府采購監管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投訴處理報告製度,定期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訴處理情況。供應商因違反規定受到處罰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情節嚴重的13年內不得參與本省內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監管機構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以及對省級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21日起執行。各市設區市、楊淩示範區以及省直管縣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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