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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betxapp下载 基本建設項目簽證管理實施細則

【來源: | 發布日期:2019-04-12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工程建設中工程簽證的管理,保證工程簽證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控製工程造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工程簽證是指工程發承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對支付各種費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與設計圖紙、施工方案、預算項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調整工程造價的)、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所達成的一致性補充協議。雙方書麵確認的簽證即可成為工程結算增減工程造價的憑據。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金花校區工程部、曲江校區二期工程部、曲江校區三期工程部(以下簡稱為基建工程部)負責的學校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簽證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簽證管理規定

第四條基建工程部部長為項目總負責人,分管領導為項目施工管理負責人,對簽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審簽資料完整性負責。項目簽證實行工程科負責、各相關科室協作配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工程簽證範圍:

(一)因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變化(圖紙無法計量的);

(二)據實結算的土方工程量(含垃圾清運和問題坑的處理);

(三)施工中不可預見的障礙排除;

(四)特殊情況下的技術措施;

(五)其它合同外增加的臨時用機械和人工等。

第六條工程簽證的原則:

(一)工程簽證堅持實事求是、計算準確、同步記錄的原則,以保證工程簽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時效性;

(二)辦理工程簽證時,監理及現場代表必須依據施工合同、招投標文件、設計文件,明確簽證的原因、位置、工程內容、數量等,做到簽證工程量準確無誤、表述準確、無歧義;

(三)辦理工程簽證時,監理及現場代表應附與簽證相關的工程資料。對重要的隱蔽工程或容易在工程數量、價格等方麵造成糾紛的,應附影像資料。

第七條不予辦理工程簽證的情況:

(一)施工合同、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施工組織設計、工程量清單中已經包含的內容;

(二)能通過設計變更明確計算工程量的;

(三)因施工單位為補救前一道工序施工質量事故或瑕疵等增加的工作量、措施;

(四)因施工單位原因發生施工質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五)因施工單位責任增加的其他費用項目;

第八條辦理工程簽證之前必須有施工管理負責人審核通過的工作聯係單。

第九條辦理工作聯係單的程序:

(一)施工單位根據工程發生的實際情況以書麵的工作聯係單及預算遞交監理;

(二)總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及相關文件對工作聯係單反映的情況核實後簽署意見報現場代表;

(三)對預算造價在5000元以內的由工程科科長組織施工、監理及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實地查驗,預算造價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內的由施工管理負責人組織施工、監理及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實地查驗,預算造價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內的由施工管理負責人組織施工、監理及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實地查驗,超過10萬元由基建工程部部長組織學校審計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及施工現場各監管單位進行現場實地查驗,在此基礎上對工作聯係單進行審核並按照審批權限辦理完成校內有關人員簽字後,蓋章返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據工作聯係單辦理工程簽證。

第十條工作聯係單審批權限:對於新建、大型改擴建項目,無設計變更、暫定工程量等現場臨時增加的工作內容,在征得上一級領導意見後,增加造價在5000元以內的工作聯係單由工程科科長審批;增加造價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工作聯係單由基建工程部部長審批;增加造價在1萬元—10萬元的工作聯係單由主管校長審批辦理;增加造價在10萬元—100萬元的工作聯係單由基本建設指揮部會議審批;增加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工作聯係單須上報校園建設領導小組會議審批。若施工現場突發緊急情況必須變更的項目,在請示上一級領導意見後可先執行,事後應立即按批準權限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辦理工程簽證程序:

(一)施工單位根據工程發生的實際情況將按專業連續編號的工程簽證審核表報監理單位審核;

(二)總監理工程師對所報簽證原因、數量、部位等審核無誤後簽署意見報現場代表;

(三)現場代表對查驗審核通過的工程簽證按規定進行辦理,基建工程部有關人員(工程科科長、分管領導)簽字、蓋章後,返給施工單位兩份、監理一份,現場代表留存一份,其餘用於結算和歸檔。

第十二條辦理工程簽證相關規定:

(一)現場代表為工程簽證直接責任人,對簽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簽證的時效性:

1、施工單位須在工作內容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提交簽證申請,否則視為放棄;

2、監理單位須在接到簽證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現場代表;

3、現場代表應在五個工作日內辦完有關手續並返還施工單位,重要簽證視具體情況而定;

4、對於隱蔽工程必須在下一工序開始前完成簽證。

(三)監理、現場代表不得拒收施工單位遞交的簽證申請。對有異議的簽證內容,監理、現場代表要及時協調處理,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要及時報工程科科長和分管領導協調解決。絕不允許拖延不辦,否則,造成事故及延誤工期等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責任追究:

(一)施工單位有故意虛報工程量,核定工程量不配合等行為的,將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二)監理單位對工程簽證審核不嚴或與施工單位串通虛報工程量,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將對監理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列入黑名單,不得參加學校項目投標;

(三)施工管理負責人未能準確核定工作內容、工程量及未按本實施細則擅自簽證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基本建設指揮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