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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betxapp下载 基本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來源: | 發布日期:2019-04-12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和杜絕安全生產事故,保障師生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學校建設工程依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三條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建設工程參建單位、校內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並自覺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學校穩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監督。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金花校區工程部、曲江校區二期工程部、曲江校區三期工程部(以下簡稱為基建工程部)負責的學校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基建工程部部長為項目總負責人,分管領導為項目施工安全管理負責人,施工安全管理實行工程科負責、各相關科室協作配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基建工程部應堅持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逐級落實安全責任製,簽署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七條基建工程部對所負責項目須成立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負責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體係和製度建設,全程參與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鼓勵創建安全文明工地,促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第八條基建工程部應當定期對施工現場開展安全監督檢查,遇節假日、重大慶典活動、極端災害天氣等情況,及時組織對在建工程進行專項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監理單位複查,並對檢查內容、結果、整改情況逐項計入台賬。

第九條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安全文明施工專項費用,專款專用;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監督相關單位安全生產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工程科負責監督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現場安全管理機構、現場安全管理製度、安全生產檢查製度的審查,加強對施工現場生產安全的檢查。審查監理單位製定的安全監理計劃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控措施。

第十一條工程科負責監督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具及其他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檢查,發現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監理單位應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施工現場的起重設備安裝完畢後,需經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檢查,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工程科應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範和遏製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三條工程科要嚴格要求施工單位做好校內施工時的防塵、防噪音控製,協助公安處、後勤處、曲江校區管理處、物業公司做好施工車輛在校園內的交通組織管理、施工人員在校內的安全文明教育管理,降低施工對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的影響。

第十四條工程科應協調校內相關管理部門,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條現場管理過程中,對存在安全隱患及違章作業須及時糾正;因施工原因可能造成對師生員工的影響時,需提前溝通告知;發生安全事故時,要做好現場保護與搶救工作,並及時上報。

第十六條校內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對施工、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壓縮建設工程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七條基建工程部應組織對本部門進行安全生產方麵的教育,不斷提高基建工作人員識別安全生產隱患的能力。

第三章勘察、設計、檢測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勘察單位對勘察外業工作的生產安全負責。應當建立勘察外業安全生產保障體係以及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數量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應當根據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放坡、基坑開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勘察、設計文件中予以注明,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意見,並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製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方案論證。

第二十條檢測單位對檢驗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等施工設施設備,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並對檢驗檢測報告負責。檢測機構的安全生產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編製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並應包括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理內容。按照規定審核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責任製,明確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安全監理崗位責任。選派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到崗率必須滿足合同要求及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審查責任:

(一)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是否足額配備合同約定的具有從業資格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二)審查施工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否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

(三)審查施工單位是否製定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的製定和實施情況;

(四)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對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進行維護保養和驗收;施工現場的起重設備安裝完畢後,需經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五)審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六)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規定的其他審查事項。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麵通知施工單位,並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同時報告基建工程部。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後,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複查或複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報告同時抄送基建工程部。

第五章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範》組織施工,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實施安全生產體係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生產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具體負責,並應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帶班檢查、帶班生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特點組織製定安全生產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按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及省市相關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對項目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學校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安全生產方麵的責任。學校依法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由學校與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人簽訂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條垂直運輸機械、登高架設等特種作業人員,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辯識和公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應按規定程序組織編製、論證、審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並按照審定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交底、施工、驗收和監測。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就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交底。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相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須符合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措施。施工現場暫停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安排住宿。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減少或防止施工對師生員工及校園環境的影響和危害。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製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製定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誌。配合消防安全檢查,主動接受管理。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

第三十九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須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其中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須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第四十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施工單位應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方麵的教育培訓。

第四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二條其他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施工的特點、範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製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學校備案。

第四十四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基建工程部報告。基建工程部接到報告後,應按規定如實上報。

第四十五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書麵及影音記錄,妥善保管有關物證。

第四十六條工程各參建方應積極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基本建設指揮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如有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