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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教育廳】陝西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到省內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2-07-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省內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充分發揮高校畢業生在加快促進社會基層發展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實施意見》(陝辦發〔2018〕1號)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省內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且服務滿3年及以上(從實際入崗之日算起),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補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學費補償金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  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現有基層單位,但仍在本辦法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滿3年的,具有學費補償申請資格。對於服務未滿3年,提前離開本辦法規定的基層單位的畢業生不具有學費補償申請資格。

第四條  本辦法的高校畢業生指經國家和我省正式批準設立的陝西省普通高等學校2018年及以後年度應屆畢業的全日製本專科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下同)、研究生,畢業次年就業視為非應屆畢業生就業。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國家部屬高校畢業生到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按照財政部、教育部有關政策執行。省外高校畢業生到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已享受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的畢業生不得重複申請)。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我省艱苦邊遠地區(名單附後)縣以下(不含縣本級和縣級政府駐地所在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鄉鎮文化站、鄉鎮財政所、基層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我省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三)縣級以上(含縣級)各局(委員會、辦公室)、高等學校、公安機關支隊級以上(含支隊級)等不屬於基層單位;金融、通訊、煙酒(原材料種植除外)、飛機及列車乘務、房地產及其相關產業等特殊行業,不屬於基層單位。


第二章  補償方式及申請辦法

第六條  對於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在服務期滿3年經審核通過後,給予一次性學費補償。學費補償金額最高限額為:本專科生8000元/學年,研究生12000元/學年。

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學費低於最高限額的,按照實際繳納學費補償。實際繳納學費高於最高限額的,按規定的最高限額補償。以上學費不含住宿費及其他雜費。

第七條  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費補償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製計算。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時間低於規定學製的,按照實際學習時間計算,超過規定學製的時間不計入學費補償年限。

第八條  本辦法確定的學費補償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

第九條  符合補償條件的普通高校畢業生,自畢業當年算起,畢業後的第三年正常申報,畢業後的第四年可以補報,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畢業生,應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申請學費補償。有關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必須規範審核意見的簽署,未簽署審核意見(含簽署時間等)、未署名及未加蓋公章的均視同無效。審核不通過的須簽署具體原因。

(一)符合補償條件的畢業生在畢業離校時向所在高校遞交《陝西省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申請表》(附後,簡稱《申請表》)一式2份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陝西省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確認就業關係成立的文書(就業協議、勞動合同、聘用錄用文件等),畢業生所在高校對申請學生的個人信息、就業情況、繳納學費、助學貸款等信息進行審核,對符合補償條件的由學校填寫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將申請材料返還畢業生。

(二)高校畢業生在基層單位連續服務滿3年後,按原招錄招聘渠道,依次向就業單位,縣級人社部門或就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招錄招聘實施單位遞交畢業時經高校審核通過的《申請表》,就業單位,縣級人社部門或就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招錄招聘實施單位對畢業生基層單位服務情況進行審核認定。每年9月底前,由畢業生本人將以下材料遞交至就業所在地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1. 經高校,就業單位,縣級人社部門或就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招錄招聘實施單位審核通過的《申請表》一式2份;

2. 確認就業關係成立的文書(就業協議、勞動合同、聘用錄用文件等)複印件;

3. 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4. 本人就業時學曆證書複印件;

5. 銀行借記卡或存折複印件。

(三)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對畢業生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填寫《陝西省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審核明細表》(附後,以下簡稱《明細表》),審核認定通過後,每年10月底前,將《申請表》《明細表》報市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彙總,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市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將《申請表》《明細表》彙總後報省學生資助事務中心,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四)省學生資助事務中心審核彙總各地上報的材料後,向省財政廳提出畢業生到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申請及補償金額明細,省財政廳審核後於11月底前將補償經費下達市縣。

(五)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經費後,根據審核通過的《明細表》,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償經費兌付到畢業生個人。畢業生在校期間獲得助學貸款的,由個人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計劃書,自行向銀行還款,所補償的學費應優先用於償還助學貸款及本息。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高校畢業生到省內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工作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實施。

第十二條  市級學生資助管理、財政和人社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所轄縣(區)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高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工作材料的收集、審查、整理、上報,配合同級財政部門做好學費補償金的撥付工作;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學費補償資金監管和撥付;縣級人社部門或就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招錄招聘實施單位負責對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單位就業情況進行審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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