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呀~
今天來講一個真實案例,一位2020屆研究生師兄簽約了一家單位,但是入職後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勞動合同上的工資金額明顯少於當初約定工資,單位聲稱其餘部分以補助形式發放,一下就慌了。
下麵就請律師來分析分析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相律師: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可知,“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故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資金額加補助的總額與三方協議上約定的工資總額一致,單位不構成違約,但勞動合同中應體現補助的發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