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的內容十分豐富,除了保證香港的資本主義社會政治經濟製度、生活方式50年不變,法律基本不變外,還賦予香港特區政府高度的自治權主要包括:
(1)獨立的行政管理權,香港特區政府的各級官員,由香港居民擔任。
(2)立法權。香港特區可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獨立製定和頒布法律。
(3)獨立的司法權。香港的司法、執法部門不受中央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影響和幹擾。
(4)終審權,即案件的最終審判權力。香港終審法院對香港所有的案件具有最終審判權力。
(5)財政獨立。香港的一切收入全歸香港留用,不須向中央政府繳納財政收入和利稅。
(6)獨立的關稅和經貿政策,自行發行貨幣,自行管理出入境口岸。
香港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所以,有一些涉及中央層麵的事務,必須由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主要包括:
(1)國防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在香港派駐部隊,守衛邊防。
(2)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3)在國家或香港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時,如戰爭或動亂,中央政府可發布命令將全國性的有關法律在香港實施。
(4)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和香港政府的主要官員,在香港通過協商和選舉產生後,必須報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
(6)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7)香港的涉台問題,凡屬涉及國家主權和兩岸關係的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處理,或由特區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指導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