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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betxapp下载 國家勵誌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日期:2015-09-20 | 點擊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奮發成才,在德、智、體、美等方麵得到全麵發展,根據《陝西省財政廳、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 陝西省高等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財辦教[2007]94號)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於獎勵資助高校計劃內全日製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各高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省財政廳、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綜合考慮學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

4、努力學習,刻苦鑽研,學習成績優秀;

5、積極進取,奮發向上;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六條 學校按照德、智、體、美全麵發展的原則建立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身心健康、實踐技能、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進行科學評價,凡綜合測評成績良好、智育成績80分以上者可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

第七條 每學年秋季開學後,學校根據省財政廳、教育廳下達的國家勵誌獎學金名額,結合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結構和比例,給各學院分配名額。

第八條 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學校在分配國家勵誌獎學金名額時,對水利水電學院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農業水利工程專業和水文與水資源專業在應分配名額的基礎上予以20%的傾斜。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九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 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為高等學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及其他獎學金。

第十一條 每學年開學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填寫《陝西省高等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向學院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各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根據各年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評議小組的推薦意見,提出本學院當年國家勵誌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在學院範圍內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後,公示無異議後,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審定。

第十三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召集各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有關人員進行聯合評定,並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通過後,在全校範圍內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組織獲獎學生向“陝西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信息係統”輸入有關個人信息資料,最後將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獲獎學生推薦名單上報省教育廳。

第十四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用於獲獎學生繳納學費及基本生活費用開支,學校為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誌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誌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六條 學校將國家勵誌獎學金統一納入“濟困助學”專戶管理,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學院要利用多種形式對獲獎學生先進事跡進行宣傳,樹立典型。要對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通過發送喜報等方式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十八條 各學院對獲獎學生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學生合理使用國家勵誌獎學金,鼓勵他們珍惜榮譽,奮發向上。若發現獲獎學生用獎學金請客、送禮或其它高檔次消費的,一經調查核實,學校將收回資金並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各學院要加強對獲獎學生的感恩教育和社會責任感教育。獲獎學生每年參加義務勞動時間不能少於20小時,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不能低於2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