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網

懷念舊版
當前位置: 首頁 >> 信息公開規則製度 >> 正文

教育部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時間:2017-06-16 00:00     編輯:     作者:[] 訪問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9號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已經2010年3月30日第5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袁貴仁

○一○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教育部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教育部政府信息對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強化對行政權力的運行監督,暢通與人民群眾的溝通渠道,規範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教育部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教育部政府信息,是指教育部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教育部機關各司局(以下簡稱各司局)。

  第四條 教育部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麵領導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包括審定信息公開工作規劃和有關製度,協調推進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研究決定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並推動教育係統信息公開和校務公開工作等。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政務公開辦公室,具體負責教育部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信息公開的工作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擬訂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章製度,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製;

  (三)組織編製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

  (四)組織人員培訓;

  (五)協調組織各司局的信息公開工作;

  (六)協調教育係統信息公開和校務公開的具體工作;

  (七)擬訂信息公開監督考核辦法,督促、檢查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推動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運行;

  (八)總結經驗,組織交流,提高信息公開的質量和水平。

  第六條 各司局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司局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辦公室主任或綜合處處長為政務公開辦公室聯絡員,負責本司局信息公開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

  第七條 教育部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堅持嚴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麵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改進工作作風,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條 教育部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條 教育部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條 教育部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與範圍

  第十一條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權限的規定,教育部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其製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教育部政府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各司局應當在起草信息時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

  第十三條 教育部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領導成員簡曆、機構設置、工作職能、聯係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二)教育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三)教育發展的規劃、方針、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實施情況;

  (四)教育年度統計信息;

  (五)教育部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六)教育行政許可的設定、調整和取消情況,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法律依據、辦事條件、辦理程序、審批時限以及受理機構的聯係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準予許可的決定等;

  (七)教育招生、考試、收費、資助等與公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的政策;

  (八)幹部人事任免、公務員錄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相關政策;

  (九)全國性教育表彰獎勵的有關情況;

  (十)教育係統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教育部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之外的其他教育部政府信息,原則上納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疇。

  第十六條 教育部編製、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係、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七條 教育部保密辦公室負責對擬公開的教育部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條 教育部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采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教育部門戶網站及相關網站;

  (二)教育部公報;

  (三)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四)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新聞媒體;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觸摸屏等;

  (六)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

  (一)信息擁有司局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並提出公開的建議;

  (二)信息擁有司局應及時將擬公開的信息送政務公開辦公室審核,政務公開辦公室采取適當的形式予以公開。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政務公開辦公室可以授權信息擁有司局審核公開;

  (三)本辦法規定以外需要公開的政務信息,由信息擁有司局提出公開建議,報部保密辦公室和政務公開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條 凡屬主動公開的信息,信息擁有司局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應報政務公開辦公室備案。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信息擁有司局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並向政務公開辦公室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麵形式(信函和數據電文形式)申請獲取教育部政府信息;采用書麵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當麵口頭提出,由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係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二條 受理機構負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教育部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並按下列情況予以答複: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教育部公開的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其該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二十三條 對於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受理機構應當當場予以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受理機構應即將申請轉有關司局閱處,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複。

  對於受理機構轉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信息擁有司局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信息擁有司局應當作出說明並經政務公開辦公室同意,由受理機構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教育部將以書麵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複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教育部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處理信息公開申請需要收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教育部已明確答複不予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各司局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或提供。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各司局年度預算。

  第二十八條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實行考核製度。信息公開考核納入司局年度考核工作,將信息公開實施情況作為評價各司局及其領導幹部年度工作業績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二十九條 由駐部監察局和機關黨委負責對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教育部每年3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教育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教育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教育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各司局應當在每年131日前將本司局上年度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和本年度信息公開工作計劃按要求報政務公開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各司局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司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教育部各直屬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並應根據本單位實際製訂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51日起施行。

 


附件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