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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的政策解釋(子女傷殘死亡)

2018-09-19 14:31 校醫院 審核人:



 

一、特別扶助對象(子女傷殘死亡)條件

(一)本人的戶籍在我省。

(二)沒有違反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隻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三)193311日以後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

(四)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三級以上)。

二、特別扶助製度扶助對象條件的具體解釋 (子女傷殘死亡)

(一)本人的戶籍在我省。

特別扶助對象夫婦的戶籍在我省。對離異、喪偶者,本人的戶籍應在我省。

(二)沒有違反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隻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1、是否違反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以生育時的法律法規為依據進行審核。

2、隻生育一個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隻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合法收養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違法收養的,不納入特別扶助範圍。

3、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養子女數分別認定,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過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範圍。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

4、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的認定:

119924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收養子女辦過公證的,以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為認定依據;未辦過公證但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由當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收養證明加蓋鄉(鎮、街道辦事處)公章後,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予以認定。

219924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子女的,以民政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證》為認定依據。

5、要求對象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或以其事實認定是否為獨生子女家庭,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有關獨生子女證明材料。

(三)193311日以後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

1、扶助對象夫妻均應在193311日以後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

2、 女方先達到49周歲的,先納入扶助範圍;男方須在女方年滿49周歲的基礎上,從本人達到49周歲時開始納入扶助範圍。

3、因喪偶或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單親一方須年滿49周歲。

4、扶助對象的年齡認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準,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依據。

(四)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三級以上)。

1、現無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2、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的,需提供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製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三、說明

1、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審核(再婚夫妻以個人為單位審核),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上條件。

2、扶助對象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時起發放扶助金。

3、對發生再生育、再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複的扶助對象,應自其再生育、再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複時起,終止發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