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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2018年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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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評定委員會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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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了做好我校學位授予等工作,規範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全校學位及其相關工作的領導與決策機構,負責指導、檢查、審定和評估全校的學位授予及其相關工作。
第二章 組成與產生方式
第三條 manbetxapp下载
學位評定體係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兩級構成。
第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25~31名委員組成,其中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書長1人,每屆任期4年。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原則上由校長擔任;副主席中1人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領導擔任,另1人由教授擔任;秘書長由校學位辦主任擔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其中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應占半數以上。分管科研、研究生教育及本科教學的副校長,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具有正高級職稱、承擔學位管理相關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可作為當然委員。由擔任學校行政職務進入委員會的,任期內若發生行政職務變動,其委員身份自動調整。
第五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照學院行政機構設置。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7~13名委員組成,其中設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另設秘書1人,每屆任期4年。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學院的主要負責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學科帶頭人和研究生導師代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原則上由院長擔任。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研究生院,負責有關學位事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學位委員會產生方式:
1.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由校長辦公會議確定;
2.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的主席會議結合各學院提名,形成建議名單,經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報省教育廳備案;
3.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由學院提名,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確定,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八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可以變更。
委員在任期內退休、離職者,自然失去委員資格。無正當理由每年不參加學位委員會會議達到3次者,由主席提議,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可取消其委員資格。
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換屆後應及時調整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
第九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換屆工作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換屆按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順序進行。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審議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人員名單,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2.審議通過碩士學位獲得者人員名單,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3.審議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名單,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4.審議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名單;
5.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6.審議新增或調整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點;
7.審議新增博士生指導教師和碩士生指導教師;
8.審議學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製訂的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並檢查執行情況;
9.作出設立或撤銷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決定,審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名單;
10.審議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上報的與學位授予相關的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結果,並作出處理決定;
11.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異議的問題和其他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工作;
2.審核研究生培養方案、課程設置及教學大綱;
3.審核所屬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以及二級學科自主設置事項;
4.審核所屬學科專業研究生導師的任職資格與招生資格;
5.評估所屬學科的學位授予質量,定期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質量評估報告;
6.研究與製訂所屬學科研究生的學位授予標準;
7.檢查、處理所屬學科專業學生在學期間涉及學位論文方麵的學術不端行為,提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建議,並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8.研究、處理其它與授予學位有關的事項。
第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1.製訂有關授予學位的具體標準及工作細則;
2.審查各單位上報的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相關材料及人員名單,辦理有關學位申請手續;
3.組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
4.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送學位信息;
5.組織學位論文的質量檢查和優秀學位論文的評選、獎勵、上報工作;
6.受理有關學位評定和授予學位的爭議和投訴;
7.開展研究生導師遴選工作;
8.辦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實行例會製,由主席負責召集。根據工作需要,主席可以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先行召開主席會議,對會議議程進行審核,通過後方可提交大會審議。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召開會議可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之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會議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必要時提前將會議主要文件送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時,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會議方為有效。需要票決的,一般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作出決議時,同意票數超過到會委員人數的2/3方為通過,表決結果當場宣布。
第十六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得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提前履行請假手續。
第十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會時,如果需要有關單位負責人或個人列席時,由主席指定,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通知相關人員。列席人員隻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做出說明或答複,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八條 校、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議,以《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紀要》的方式,由主席審核簽發。
第十九條 秘書長負責領導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並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報告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實際需要,在征求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修改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的建議。修改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同意,並經到會委員會2/3以上委員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學校簽發之日起實施,原《manbetxapp下载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博士學位申請議事規則》(西理研〔2006〕3號)同時廢止。本章程解釋權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