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會計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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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 說 明

一、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和高等學校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規範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依照執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獨立核算的高等學校校辦產業的會計核算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的會計製度。

國家對高等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高等學校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學校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五、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製,但經營性收支業務的核算采用權責發生製。

六、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記賬以“元”為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發生外幣收支的,應當折算為人民幣核算。

七、高等學校應按本製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可減少或合並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分設一級科目,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本製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製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高等學校不得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高等學校在填製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必須填製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隻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八、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務管理體製的高等學校,可采用兩級核算方式核算二級單位的收支;在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的前提下,具體核算辦法由各高等學校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九、本製度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十、本製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試行。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 編號 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現金
2 102 銀行存款
3 110 應收票據
4 112 應收及暫付款
5 115 借出款
6 120 材料
7 131 對校辦產業投資
8 132 其他對外投資
9 140 固定資產
10 150 無形資產
    二、負債類
11 201 借入款項
12 211 應付票據
13 212 應付及暫存款
14 221 應繳財政專戶款
15 222 應繳稅金
16 230 代管款項
    三、淨資產類
17 301 事業基金
18 310 固定基金
19 320 專用基金
20 341 事業結餘
21 351 經營結餘
22 352 結餘分配
    四、收入類
23 411 教育經費撥款
24 413 科研經費撥款
25 415 其他經費撥款
26 421 上級補助收入
27

431

教育事業收入
28 432 科研事業收入
29 451 經營收入
30 461 附屬單位繳款
31 471 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32 511 撥出經費
33 521 教育事業支出
34 531 科研事業支出
35 551 經營支出
36 561 上繳上級支出
37 571 對附屬單位補助
38 581 結轉自籌基建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1號科目 現 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的庫存現金。

高等學校內部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在“應收及暫付款”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3.高等學校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並編製“庫存現金日報表。”

4.有外幣現金的高等學校,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

2.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高等學校銀行存款數額。

3.高等學校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結出當日發生額及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月份終了,高等學校賬麵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並按月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高等學校,應在本科目下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發生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時,必須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人民幣記賬,並同時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所有外幣賬戶的增加、減少,一律按國家外彙牌價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時,可按業務發生時國家外彙牌價(原則上采用中間價,下同)作為折合率,也可按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國家外彙牌價,作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終了,高等學校應將外幣賬戶的餘額按期末國家外彙牌價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的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後的各外幣賬戶的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麵餘額的差額,作為彙兌損益列入各類支出。

第110號科目 應收票據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從事經營活動收到的各類商業彙票,包括商業承兌彙票和銀行承兌彙票。

2.收到應收票據,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及暫付款”、“經營收入”等科目。應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麵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帶息票據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票麵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其他收入”等科目。

3.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扣除貼現息後的淨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經營支出”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麵金額,貸記本科目。如應收票據是帶息票據,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票麵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部分借記或貸記有關支出類科目。

貼現的商業承兌彙票到期,因承兌人的銀行賬戶不足支付,申請貼現的高等學校收到銀行退回的應收票據和支款通知時,按所付本息,借記“應收及暫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高等學校應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期、票麵金額、對外服務合同號和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期和利率、貼現日期、貼現率和貼現淨額,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額等資料,應收票據到期結清票款後,應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第112號科目 應收及暫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應收取或結算的各種應收、暫付款項,包括各類預付款、備用金、預支差旅費等。

2.發生各種應收及暫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結算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為尚未結算的應收及暫付款數額。

3.本科目應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115號科目 借出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借給附屬單位的周轉金。

2.借出周轉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附屬單位歸還所借的周轉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將借給校辦產業的周轉金轉為投資,借記“對校辦產業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為高等學校借給附屬單位的各類周轉金總額。

4.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120號科目 材 料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庫存的各種材料。包括專用材料、文具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學校隨購隨用的辦公用品和一般材料物資,根據其不同的用途和實際成本,借記各類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及暫存款”等科目,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2.購入各種材料並驗收入庫,按購入材料時實際支付的價格及運費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及暫存款”等科目;發出材料,按材料的實際成本,借記“現金”、“銀行存款”及各類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發出材料的實際成本,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計算確定。對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計價方法,材料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

3.高等學校清查盤點材料,發生盤盈或盤虧和毀損等情況,屬於正常的溢出或損耗,按實際成本,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支出科目。

4.本科目借方餘額為庫存材料的實際成本。

5.本科目應按各類材料的保管地點、材料的類別、品種和規格設置材料明細賬。材料明細賬應根據材料入庫憑證和出庫憑證逐筆登記。

第131號科目 對校辦產業投資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的投資。

2.以貨幣資金向校辦產業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以材料向校辦產業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以固定資產向校辦產業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固定資產賬麵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固定資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以已入賬的無形資產向校辦產業投資,按評估確認的無形資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麵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麵原價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以未入賬的無形資產向校辦產業投資,先按評估確認的無形資產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並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收回對校辦產業的投資,借記“銀行存款”、“材料”、“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按收回投資與投資成本賬麵數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對校辦產業投資收益”科目;並按投資實際成本借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時按收回的固定資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本科目借方餘額為高等學校對校辦產業投資總額。

4.本科目應按投資對象進行明細核算。

第132號科目 其他對外投資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對校辦產業投資以外的其他各類投資。

2.本科目設置以下二個明細科目:

(1)債券投資;

(2)其他投資。

3.購入各類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出售債券,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其他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實際成本借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以貨幣資金向其他單位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以材料向其他單位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以固定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固定資產賬麵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固定資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以已入賬的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按評估確認的無形資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麵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麵原價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以未入賬的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先按評估確認的無形資產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並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用留本基金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借記“銀行存款”、“材料 ”、“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按收回投資與投資成本賬麵數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其他投資收益”科目;並按投資實際成本借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時按收回的固定資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本科目借方餘額為高等學校對校辦產業投資以外的其他各類投資總額。

6.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和投資對象進行明細核算。

第140號科目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原價。

2.高等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和分類,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製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固定資產明細核算的依據。

3.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應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原價,登記入賬: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出的買價或調撥價、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費等記賬。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支出記賬。

&n, bsp;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所提供的有關憑證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賬。

(7)已經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4.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其價值。

(1)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評估;

(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3)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5)發現原記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

5.購置固定資產時,應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或相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6.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借記各類支出科目,貸記“其他收入——捐贈收入”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7.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按應付租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及暫存款”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按租金支付額借記“應付及暫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各類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8.因轉讓、報廢和毀損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應按固定資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固定資產轉讓和清理所得的淨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

9.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按“對校辦產業投資”或“其他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10.盤盈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盤虧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11.高等學校應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並按固定資產分類進行明細核算。

第150號科目 無形資產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著作權、版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2.購入無形資產,按實際支出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單位或個人捐贈給高等學校的無形資產,按確認的無形資產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按“對校辦產業投資”、“其他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轉讓已經入賬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收到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經營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各種無形資產應視實際情況合理攤銷。攤銷無形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的借方餘額為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

5.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第201號科目 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包括科研借款、周轉金借款、其他借款等。

2.借入各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和有關費用,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歸還各類借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經批準借款轉撥款,借記本科目,貸記“科研經費撥款”、“上級補助收入”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餘額為高等學校尚未償還的借款總額。

4.本科目應按借款種類和債權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211號科目 應付票據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對外發生債務時開出、承兌的商業彙票,包括銀行承兌彙票和商業承兌彙票。

2.開出商業彙票或以商業彙票抵付貨款,借記“材料”、“應付及暫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銀行承兌彙票的手續費,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銀行支付本息通知,借記本科目和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高等學校應設置“應付票據備查簿”,詳細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簽發日期、到期日、票麵金額、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詳細資料。應付票據到期付清時,應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4.本科目貸方餘額為高等學校尚未兌付的各類應付票據總額。

第212號科目 應付及暫存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應付、暫收的各類款項,包括應付貨款、預收款、暫存款等。

2.發生各種應付、暫存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或結算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用商業彙票支付或結算,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

3.本科目貸方餘額為高等學校尚未結算的應付及暫存款總額。

4.本科目應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221號科目 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規定應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2.實行預算外資金全額繳入財政專戶辦法的高等學校,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實行預算外資金按比例繳入財政專戶辦法的高等學校,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的比例分別計算應繳財政專戶數和核準直接留用數,貸記本科目和“教育事業收入”等科目。

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繳入財政專戶辦法的高等學校,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先全額通過事業收入進行核算,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收入”等科目。定期結算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結餘時,按應繳財政專戶數借記“教育事業收入”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將預算外資金繳入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貸方餘額為高等學校應繳未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第222號科目 應交稅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規定應交納的各種稅金。

2.計算應交納的稅金時,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交納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借方餘額為高等學校多交的稅金,貸方餘額為應交未交的稅金。

4.本科目按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第230號科目 代管款項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包括黨費、團費、學生會會費、學會會費、工會會費等。

2.收到代管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各類代管款項的數額。

4.本科目應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301號科目 事業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擁有的非指定用途的淨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餘資金等。

2.本科目設置以下二個明細科目:

(1)一般基金;

(2)投資基金。

3.高等學校以貨幣資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對校辦產業、其他單位進行投資,按“對校辦產業投資”、“其他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收回附屬單位歸還的人員工資,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按照規定提取項目管理費,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結餘分配按規定結轉事業基金時,借記或貸記“結餘分配——結轉事業基金”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5.年終結賬後,如發生以前年度會計事項的調整或變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結餘,凡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直接通過“事業基金”科目進行調整,並在會計報表附注上加以說明。

6.本科目貸方餘額為高等學校可自主安排的淨資產。

7.本科目應按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310號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因購入、自製、調入、融資租入(有所有權的)、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購入、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及專用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收入”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租金,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出售、對外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按賬麵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事業基金”等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盤虧的固定資產,按賬麵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第320號科目 專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照規定計提、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的收支及結存情況。

2.本科目設置以下六個明細科目:

(1)修購基金;

(2)職工福利基金;

(3)學生獎貸基金;

(4)勤工助學基金;

(5)住房基金;

(6)留本基金。

3.按規定計提修購基金,借記有關支出科目中的修繕費、設備購置費等明細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收到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用修購基金修繕房屋,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銀行存款”等科目;用修購基金購置設備,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並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4.按規定計提職工福利費,借記有關支出科目中的職工福利費明細科目,貸記“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按規定從當年經營結餘中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借記“結餘分配——提取專用基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使用職工福利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5.按規定計提學生獎貸基金和勤工助學基金,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目,貸記“專用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專用基金——勤工助學基金”科目;發放獎貸學金或勤工助學補助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6.按規定出售住房收到售房款,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用住房基金新建職工住宅,借記“結轉自籌基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年終結賬,借記本科目,貸記“結轉自籌基建”科目。發生住房基金的其他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住房基金的其他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7.收到捐贈的留本基金,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時,借記“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8.高等學校按照規定設置的其他專用基金,可按其性質設置相關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9.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已經計提或設置但尚未使用的專用基金和留本基金本金。

10.本科目應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341號科目 事業結餘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在一定期間除經營收支、未完專項項目收支以外的各項收支相抵後的餘額。

2.計算事業結餘時,將“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上級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等科目中非專項收入全部結轉本科目,借記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撥出經費”、“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中非專項項目發生的支出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科目。

已完專項項目收支相抵後的結餘,按規定留歸高等學校使用時,借記有關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餘額為當年的事業結餘,借方餘額為當年事業支出大於收入的差額。年終,應將當年事業結餘或事業支出大於收入的差額全部結轉,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結餘分配”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351號科目 經營結餘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在一定期間已完工項目經營收入與其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2.項目完工結算經營結餘時,將已完工項目的經營收入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已完工項目的經營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科目。

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已完工項目實現的經營結餘,借方餘額為已完工項目發生的經營虧損。

3.年終結賬,經營結餘應全額結轉,借記本科目,貸記“結餘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如為經營虧損則不結轉。

4.本科目應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352號科目 結餘分配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當年結餘分配情況和結果。

2.本科目設置以下三個明細科目:

(1)可分配結餘;

(2)提取專用基金;

(3)結轉事業基金。

3.結轉事業結餘或事業支出大於收入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或借記“結餘分配——可分配結餘”科目。結轉事業基金時,借記或貸記“結餘分配——結轉事業基金”科目,貸記或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結轉已完工項目的經營結餘,借記“經營結餘”科目,貸記“結餘分配——可分配結餘”科目。經營結餘按規定計提專用基金,借記“結餘分配——提取專用基金”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計提專用基金後的餘額轉入事業基金,借記“結餘分配——結轉事業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5.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下“提取專用基金”、“結轉事業基金”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可分配結餘”明細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411號科目 教育經費撥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獲得的各類經常性和專項性教育經費撥款。

2.收到各類教育經費撥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撥款退回,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當專項項目完成結賬時,將專項項目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支出”等科目,收支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4.年終結賬時,結轉經常性教育經費撥款,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將當年未完成專項項目的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支出”等科目。

5.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發生額為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取得的教育經費撥款;結賬後,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尚未核銷的專項教育經費撥款。

6.本科目按項目和國家財政預算級次進行明細核算。

第413號科目 科研經費撥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獲得的專項和非專項科研經費撥款。

2.收到各類科研經費撥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撥款退回,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當專項項目完成結賬時,將專項項目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科研事業支出”等科目,收支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4.年終結賬時,結轉非專項科研經費撥款,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將當年未完成專項項目的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科研事業支出”等科目。

5.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發生額為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取得的科研經費撥款;結賬後,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尚未核銷的專項科研經費撥款。

6.本科目按項目和國家財政預算級次進行明細核算。

第415號科目 其他經費撥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和有關部門獲得的,除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以外的其他各類專項和非專項撥款。

2.收到其他經費撥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撥款退回,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當專項項目完成結賬時,將專項項目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收支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4.年終結賬時,結轉非專項其他經費撥款,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將當年未完成專項項目的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

5.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發生額為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取得的其他經費撥款;結賬後,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尚未核銷的專項其他經費撥款。

6.本科目按項目和國家財政預算級次進行明細核算。

第421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專項補助與非專項補助。

2.收到上級補助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退回,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當專項項目完成結賬時,將專項項目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收支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4.年終結賬時,結轉非專項補助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將當年未完成專項項目的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

5.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發生額為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結賬後,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尚未核銷的專項上級補助收入。

6.本科目按來源進行明細核算。

第431號科目 教育事業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專項收入和非專項收入。

高等學校收到的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留用的預算外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應返還所屬單位預算外資金,應通過“應付及暫存款”科目核算。

2.本科目設置以下三個明細科目:

(1)專戶核撥預算外資金;

(2)核準留用預算外資金;

(3)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3.實行預算外資金按比例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高等學校,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的比例分別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和“教育事業收入——核準留用預算外資金”科目。

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財政專戶辦法的高等學校,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先全額通過本科目核算,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收入——核準留用預算外資金”科目;定期結算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結餘時,按應繳財政專戶數借記“教育事業收入——核準留用預算外資金”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收到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收入——專戶核撥預算外資金”科目;年終結轉,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等科目。

4.收到其他教育事業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收入——其他教育事業收入”科目。

5.當專項項目完成結賬時,將專項項目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收支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6.年終結賬時,結轉非專項教育事業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將當年未完成專項項目的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支出”等科目。

7.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發生額為高等學校本年度教育事業收入總額;結賬後,本科目貸方餘額為未完成的專項教育服務項目的教育事業收入。

8.本科目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432號科目 科研事業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專項和非專項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谘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2.本科目設置以下四個明細科目:

(1)科技開發與協作收入;,

(2)科技成果轉讓收入;

(3)科技谘詢收入;

(4)其他科研事業收入。

3.取得科研事業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當專項項目完成結賬時,將專項項目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科研事業支出”科目,收支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5.年終結賬時,結轉非專項科研事業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將當年未完成專項項目的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科研事業支出”等科目。

6.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發生額為本年度科研事業收入總額;結賬後,本科目貸方餘額為未完成科研項目的科研事業收入。

7.本科目應按類別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451號科目 經營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2.取得經營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已完工項目結算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結餘”科目;年終結轉未完工項目發生的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科目。

3.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發生額為高等學校本年度經營收入總額;結賬後,本科目貸方餘額為未完工項目經營收入的剩餘數額。

4.本科目應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461號科目 附屬單位繳款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對校辦產業投資所取得的投資收益在“其他收入——對校辦產業投資收益”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附屬單位繳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結轉,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3.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餘額為高等學校附屬單位上繳的收入總額;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繳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471號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獲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投資收益、專項和非專項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資產出租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

2.本科目設置以下五個明細科目:

(1)對校辦產業投資收益;

(2)其他投資收益;

(3)捐贈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3.取得對校辦產業投資、其他對外投資的收益,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對校辦產業投資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投資收益”科目;轉讓、出售其他對外投資,按實際收到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投資金額貸記“其他對外投資”等科目,按轉讓、出售金額與原投資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其他投資收益”科目。

4.收到留本基金的收益,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捐贈收入”科目 ;用留本基金的收益增加留本基金本金時,借記“其他收入——捐贈收入”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

收到固定資產捐贈,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其他收入——捐贈收入”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收到留本基金、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外的其他各類捐贈,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捐贈收入”科目。

5.收到利息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6.取得其他收入,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7.當專項捐贈項目完成結賬時,將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其他收入——捐贈收入”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收支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8.年終轉賬時,將當年未完成的專項捐贈項目支出轉入本科目,借記“其他收入——捐贈收入”科目,貸記有關支出科目。將非專項捐贈收入和其他項目收入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9.年終結賬前,本科目貸方發生額為高等學校收到的其他收入總額;結賬後,本科目貸方餘額為未完成的專項捐贈項目的剩餘收入數額。

10.本科目應按類別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511號科目 撥出經費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核定的預算撥付給附屬單位的財政補助經費。

轉撥上級補助收入和用自有資金對附屬單位的補助在“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向附屬單位撥付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撥出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年末按撥付數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結賬前,本科目借方餘額為高等學校已經轉撥或撥出的經費,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按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521號科目 教育事業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開展教育事業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專項支出和非專項支出。

2.本科目應設置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11個明細科目。

3.發生教育事業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發生設備購置費時,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規定提取修購基金、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和工會經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代管款項”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當專項項目完成結賬時,將支出對應轉入有關的收入科目,借記“教育經費撥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支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5.年終結賬時,結轉非專項教育事業支出,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當年未完專項項目的支出,借記“教育經費撥款”等收入類科目,貸記本科目。

6.年終結賬前,本科目借方餘額為高等學校本年度發生的教育事業支出總額;結賬後,本科目總賬無餘額。

7.本科目應按單位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531號科目 科研事業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以及所屬科研機構所發生的費用開支,包括專項支出和非專項支出。借款科研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應設置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11個明細科目。

3.發生科研事業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設備購置費,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提取科研項目管理費,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金——一般基金”科目;按照規定提取修購基金、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和工會經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代管款項”等科目;支出收回,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當專項項目完成結賬時,將支出對應轉入有關的收入科目,借記“科研經費撥款”等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收支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5.年終結賬時,結轉非專項科研事業支出和借款科研支出,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當年未完專項項目的支出,借記“科研經費撥款”等收入類科目,貸記本科目。

6.年終結賬前,本科目借方餘額為本年度發生的科研事業支出總額;結賬後,本科目總賬無餘額。

7.本科目應按單位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551號科目 經營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2.本科目應設置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11個明細科目。

3.發生經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材料”、“應交稅金”等科目;發生設備購置費,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按照規定提取修購基金、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和工會經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代管款項”等科目;經營支出收回,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已完工項目結算時,借記“經營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結轉未完工項目的支出,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4.年終結賬前,本科目借方發生額為高等學校本年度發生的經營支出總額;結賬後,本科目總賬無餘額。

5.本科目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561號科目 上繳上級支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2.上繳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繳款退回,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結轉,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結賬前,本科目借方餘額為高等學校本年度發生的上繳上級支出的總額;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571號科目 對附屬單位補助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資金補助附屬單位所發生的支出,包括對附屬單位的專項補助和非專項補助。

2.對附屬單位補助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補助收回,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

3.年終結賬時,結轉對附屬單位的非專項補助,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對附屬單位的專項補助,借記“上級補助收入”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年終結賬前,本科目借方餘額為高等學校本年度發生的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的總額;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5.本科目按接受補助的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第581號科目 結轉自籌基建

1.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的支出。

2.轉出自籌基建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自籌基建經費轉回,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結賬,借記“事業結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結賬前,本科目借方餘額為高等學校本年度轉出的自籌基本建設經費;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三部分 年終清理結算和結賬

高等學校在年度終了前,應根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決算編審工作要求,對各項收支賬目、往來款項、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進行全麵的年終清理結算,在此基礎上辦理年度結賬,編報決算。

年終清理結算的主要事項包括:

一、清理、核對年度預算收支和各項繳撥款數字

年終前,對財政部門、上級單位和所屬各單位之間的全年預算數(包括追加追減和上、下劃數字)以及應上交、撥補的款項等都應按規定逐筆進行清理結算,保證上下級之間的年度預算數、領撥經費數和上交、下撥數一致。

為了準確反映各項收支數額,凡屬本年度的應撥、應交款項,應當在12月31日前彙達對方。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核算的高等學校對所屬二級單位的撥款應截至12月25日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撥。

二、確定年度收支範圍

凡屬本年的各項收入都應及時入賬。本年的各項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按有關規定在年終前全部繳入財政專戶。

凡屬本年的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支出用途如實列報。高等學校年度支出決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實際支出數為準。

三、清理往來款項

高等學校的往來款項,年終前應盡量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往來款項要及時轉入各有關賬戶,編入本年決算。確實清理不完的,應分析未能清理的情況和原因。

四、核對銀行存款和現金

高等學校年終應及時同開戶銀行對賬,銀行存款賬麵餘額應同銀行對賬單的餘額核對相符。對未達款項,應查明原因,及時予以調整。現金賬麵餘額應同庫存現金核對相符。

五、進行財產清查

年終前,高等學校應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清理盤點。發生盤盈、盤虧的,應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作出處理,調整賬務,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六、年終結賬

高等學校在年終清理結算的基礎上進行年終結賬。年終結賬包括年終轉賬、結清舊賬和記入新賬。

(一)年終轉賬。賬目核對無誤後,首先計算出各賬戶借方或貸方的12月份合計數和全年累計數,結出12月末的餘額。然後,編製結賬前的“資產負債表”,試算平衡後,再將各個收支賬戶的餘額按規定的年終衝賬辦法,填製12月31日的記賬憑單辦理結賬衝轉。

(二)結清舊賬。將轉賬後無餘額的賬戶結出全年總累計數,然後在下麵劃雙紅線,表示本賬戶全部結清。對年終有餘額的賬戶,在“全年累計數”行下的“摘要”欄注明“結轉下年”字樣,再在下麵劃雙紅線,表示年終餘額轉入新賬,舊賬結束。

(三)記入新賬。根據本年度各賬戶餘額,編製年終決算的“資產負債表”和有關明細表。將表列各賬戶的年終餘額數(不編製記賬憑單),直接記入新年度相應的各有關賬戶,並在“摘要”欄注明“上年結轉”字樣,以區別新年度發生數。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高等學校,其年終結賬按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定辦理。

高等學校的決算經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審批後,需調整決算數字時,應按規定的程序作相應調整。

第四部分 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的編報要求

(一)高等學校會計報表是反映高等學校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的書麵文件,是財政部門和上級單位了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高等學校預算執行工作的重要資料,也是編製下年度高等學校財務收支計劃的基礎。高等學校必須認真做好會計報表的編審工作。

(二)高等學校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況說明書等。高等學校應按本製度規定的格式、內容對外報送會計報表。對於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資金,應當按照經費提供單位的要求編報有關報表。

高等學校必須根據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內部會計報告製度。

(三)高等學校會計報表應當根據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製,做到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說明充分。

(四)高等學校會計報表應按規定期限報送各有關單位。月份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5日內報出;季度報表應於季度終了後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按主管部門規定的限期報出。

二、會計報表的種類與格式

編 號

會計報表名稱

編報期

會高校 01 表

資產負債表

月、年報

會高校 02 表

收入支出表

月、年報

會高校 02-1 表

支出明細表

年報

二、 會計報表編製說明

資產負債表

一、高等學校資產負債表分月報和年報兩種格式。月末資產負債表反映學校月末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支出的狀況,年末資產負債表反映學校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和淨資產的狀況。

二、本表“期初數”欄內各項數字,應根據上月或上年末資產負債表“期末數”欄內所列數字填列。年初資產負債表月報與上年年報規定的各項目名稱和數字不相一致,應按規定進行調整後,再填入月報“期初數”欄內。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貨幣資金”項目,反映高等學校現金和銀行存款合計數,編製年度報表時按“現金”和“銀行存款”科目的年末餘額合計填列。

編製月報時,本項目分為“現金”、“銀行存款”兩個項目。其中,“現金”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月末庫存現金數,根據“現金”科目的月末餘額填列;“銀行存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的月末銀行存款數,按“銀行存款”科目的月末餘額填列。

2.“應收票據”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收到的未到收款期,也未向銀行貼現的應收票據,包括商業承兌彙票和銀行承兌彙票。本項目應根據“應收票據”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已向銀行貼現的應收票據不包括在本項目內,其中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彙票應在本表下端補充資料內另行反映。

3.“應收及暫付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應向各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收及暫付款”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4.“借出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應向所屬單位收回的周轉金借款。本項目應根據“借出款”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5.“材料”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年末材料的實際成本,包括專用材料、文具、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和教材書籍等。本項目應根據“材料”科目的年末餘額填列。

6.“對外投資”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各類對外投資總額,編製年度會計報表時按“對校辦產業投資”和“其他對外投資”兩個科目的年末餘額合計填列。

編製月報時,本項目分為“對校辦產業投資”和“其他對外投資”兩個項目。其中,“對校辦產業投資”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對校辦產業的投資數,根據“對校辦產業投資”科目的月末餘額填列;“其他對外投資”項目反映高等學校除校辦產業投資以外的對外投資數,根據“其他對外投資”科目的月末餘額填列。

7.“固定資產”項目,反映高等學校的各種固定資產原價。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8.“無形資產”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各項無形資產的原價扣除攤銷後的淨額。本項目應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9.“借入款項”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從財政、金融機構或其他單位借入尚未歸還的各類借款。本項目應根據“借入款”科目所屬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10.“應付票據”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對外發生債務時開出、承兌的尚未到期付款的應付票據,包括銀行承兌彙票和商業承兌彙票。本項目應根據“應付票據”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1.“應付及暫存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及暫存款”科目所屬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12.“應繳財政專戶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應繳未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數。本項目應根據“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3.“應交稅金”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應交未交的各種稅金(多交數以“-”號填列)。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4.“代管款項”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受其他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本項目應根據“代管款項”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5.“事業基金”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各類未指定用途,可由學校自行支配的淨資產。本項目應根據“事業基金”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16.“固定基金”項目,反映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基金數。本項目應根據“固定基金”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17.“專用基金”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提取、設置的,並按專門用途使用的資金。本項目應根據“專用基金”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18.“事業結餘”項目,反映高等學校的事業收支結果。本項目根據“, 事業結餘”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年末無餘額。

19.“經營結餘”項目,反映高等學校的經營成果。本項目應根據“經營結餘”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0.“結餘分配”項目,反映高等學校事業結餘和經營結餘的分配情況。本項目根據“結餘分配”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年末無餘額。

“待分配結餘”項目是資產負債表月報表特有項目,按下述公式計算填列:待分配結餘=事業結餘+經營結餘-結餘分配。

21.“未完項目收支差額”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年末各類未完成項目的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差額。本項目應根據有關收入科目的年末餘額計算填列。本項目為資產負債表年報特有項目。

22.“教育經費撥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收到的各類教育經費撥款。本項目應根據“教育經費撥款”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編製年報時,本項目年末餘額並入“未完項目收支差額”項目填列。

23.“科研經費撥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收到的各類科研經費撥款。本項目應根據“科研經費撥款”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編製年報時,本項目年末餘額並入“未完項目收支差額”項目填列。

24.“其他經費撥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收到的各類其他經費撥款。本項目應根據“其他經費撥款”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編製年報時,本項目年末餘額並入“未完項目收支差額”項目填列。

25.“教育事業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教育事業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教育事業收入”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編製年報時,本項目年末餘額並入“未完項目收支差額”項目填列。

26.“科研事業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各類四技科研服務收入總額。編製月報時,本項目應根據“科研事業收入”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編製年報時,本項目年末餘額並入“未完項目收支差額”項目填列。

27.“經營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從事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獲得的經營收入。本科目應根據“經營收入”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編製年報時,本項目年末餘額並入“未完項目收支差額”項目填列。

28.“上級補助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獲得的非財政補助資金。本項目應根據“上級補助收入”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編製年報時,本項目年末餘額並入“未完項目收支差額”項目填列。

29.“附屬單位繳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各附屬單位上繳給高等學校的收入。本項目應根據“附屬單位繳款”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本項目年末無餘額。

30.“其他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收到的不包括在上述各類收入中的其他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收入”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合計填列。

編製年報時,本項目年末餘額並入“未完項目收支差額”項目填列。

31.“撥出經費”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按核定的預算撥付給附屬單位的財政補助經費。本項目應根據“撥出經費”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本項目年末無餘額。

32.“教育事業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開展教育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本項目應根據“教育事業支出”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年末無餘額。

33.“科研事業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各類科研任務,以及所屬科研機構所發生的各類費用開支。本項目應根據“科研事業支出”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年末無餘額。

34.“經營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支出”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年末無餘額。

35.“上繳上級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按規定的標準或比例上繳上級主管單位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上繳上級支出”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年末無餘額。

36.“對附屬單位補助”項目,反映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年末無餘額。

37.“結轉自籌基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結轉自籌基建”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年末無餘額。

收入支出表

一、本表反映高等學校在一定時期內的收入、支出情況。

二、本表“期(年)初數”欄應根據有關收支總賬科目或明細科目的餘額填列,如果本月或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規定的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內容同上月、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月或上年年末收入支出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月、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期(年)初數”欄內。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

1.“教育經費撥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收到的教育經費撥款。本項目應根據“教育經費撥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教育經費撥款”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教育經費撥款”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教育經費撥款”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2.“科研經費撥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收到的科研經費撥款。本項目應根據“科研經費撥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科研經費撥款”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科研經費撥款”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科研經費撥款”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3.“其他經費撥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收到的除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以外的其他經費撥款。本項目應根據“其他經費撥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其他經費撥款”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其他經費撥款”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其他經費撥款”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4.“上級補助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獲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情況。本項目應根據“上級補助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上級補助收入”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上級補助收入”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上級補助收入”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5.“教育事業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通過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教育事業收入情況。本項目應根據“教育事業收入”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教育事業收入”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教育事業收入”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教育事業收入”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6.“科研事業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通過開展科研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本項目應根據“科研事業收入”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科研事業收入”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科研事業收入”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科研事業收入”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7.“經營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通過開展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經營收入”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經營收入”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經營收入”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8.“附屬單位繳款”項目,反映高等學校附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給學校的收入。本項目應根據“附屬單位繳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附屬單位繳款”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附屬單位繳款”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附屬單位繳款”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9.“其他收入”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收到的不包括在上述各類收入中的其他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其他收入”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其他收入”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其他收入”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10.“收入合計”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各類收入總額。本項目為本表中各類收入項目各欄次金額的合計數。

11.“撥出經費”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按核定的預算撥付給附屬單位的財政補助資金。本項目應根據“撥出經費”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撥出經費”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撥出經費”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撥出經費”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12.“教育事業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教育事業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教育事業支出”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教育事業支出”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教育事業支出”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教育事業支出”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13.“科研事業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科研事業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總額。本項目應根據“科研事業支出”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科研事業支出”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科研事業支出”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科研事業支出”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14.“上繳上級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實際發生的上繳上級主管部門的支出總額。本項目應根據“上繳上級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上繳上級支出”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上繳上級支出”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上繳上級支出”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15.“對附屬單位補助”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實際發生的補助附屬單位的支出總額。本項目應根據“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16.“結轉自籌基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實際發生的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結轉自籌基建”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結轉自籌基建”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結轉自籌基建”科目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結轉自籌基建”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17.“經營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用於開展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及其餘額分析填列。其中,“本期數”欄根據“經營支出”科目本期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本期累計數”欄根據“經營支出”從年初截至本期累計借貸發生額分析填列;“期末數”欄根據“經營支出”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18.“支出合計”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實際發生的各類支出總額。本項目為本表中各類支出項目各欄次金額的合計數。

19.“收支差額”項目為本表中“收入合計”項目與“支出合計”項目各欄次金額相減的差額。“收入合計”項目大於“支出合計”項目,在本表中用“+”表示;“收入合計”項目小於“支出合計”項目,在本表中用“————”表示。

 

支出明細表

一、本表反映高等學校在一定時期內的各類支出的詳細情況。

二、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

1.“教育事業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教育事業支出的具體內容。本項目應根據“教育事業支出”科目的所屬明細科目的累計發生額分析填列。

2.“科研事業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實際發生的科研事業支出的具體內容。本項目應根據“科研事業支出”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累計發生額分析填列。

3.“上繳上級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實際發生的上繳上級主管部門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上繳上級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填列在“其他費用”中。

4.“對附屬單位補助”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實際發生的補助附屬單位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的發生額,填列在“其他費用”中。

5.“結轉自籌基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實際發生的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結轉自籌基建”科目的發生額,填列在“其他費用”中。

6.“經營支出”項目,反映高等學校經營支出的具體內容。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支出”科目所屬明細科目的累計發生額分析填列。

7.“支出合計”項目,反映高等學校實際發生的各類支出總額,本項目為本表中各類支出項目各欄次金額的合計數。 

上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製規範(試行)

下一條: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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