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呀~
放寒假前,我們再梳理了有關就業權益的案例,發現每一屆中都會存在個別畢業生和學校反映,單位以崗位調整或其他理由,不明說入職時間或延長入職時間的情況。麵對這樣的境況,我們應該怎麼辦呢?
那麼下麵,讓我們特聘的學霸律師來做以解答。
相律師:
如三方協議中有“單位若麵臨崗位調整,入職時間可經三方一致同意後予以變更,若達不成一致,則單位應以每天100元的標準向學生支付超期入職違約金或在一次性支付3000元違約金後解除三方協議”或諸如此類的約定,則單位應在崗位調整的事由出現時,及時聯係學生,協商變更入職時間或協商解除三方協議。
如三方協議中沒有有關約定,則單位以崗位調整為由延長學生入職時間構成違約,作為守約方的學生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師向單位發出正式函件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為學生辦理入職,否則追究其違約責任。催告後,若單位仍不予配合,學生可將單位訴至法庭,要求其盡快履行合同義務並賠償損失,或可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與單位的三方協議並向其主張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