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betxapp下载 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西理財〔200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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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麵全麵發展,學校根據《陝西省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陝財辦教〔2007〕93號),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高校計劃內全日製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陝西省省財政廳、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綜合考慮學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確定。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必須由學生提出書麵申請,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
(四)學習刻苦努力,成績優異。
(五)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麵特別突出。
第六條 學校根據每學年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體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身心健康、實踐技能、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進行科學評價,凡綜合測評成績優秀,智育成績90分以上者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三章 名額分配


第七條 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後,學校根據陝西省財政廳、教育廳下達的國家獎學金名額,結合我校學生人數,給各學院分配名額。
第八條 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學校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對水利水電學院水利水電工程專業、農業水利工程專業和水文與水資源專業增加20%的名額。


第四章 評審與發放


第九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及其他獎助學金。
第十一條 各學院表彰獎勵與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根據學生本人的申請材料,結合輔導員(導師)的推薦意見,提出本學院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在學院範圍內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後,如無異議,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審定。
第十二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召集各學院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有關人員進行聯合評定,並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通過後,在全校範圍內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組織獲獎學生向“陝西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信息係統”輸入有關個人信息資料,最後將學校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推薦名單上報省教育廳。
第十三條 國家獎學金用於獲獎學生繳納學費及基本生活費用開支,學校為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將國家獎學金統一納入“濟困助學”專戶管理,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學院要利用多種形式對獲獎學生先進事跡進行宣傳,樹立典型。要對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通過發送喜報等方式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十七條 各學院對獲獎學生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學生合理使用國家獎學金,鼓勵他們珍惜榮譽,奮發向上。若發現獲獎學生用獎學金請客、送禮或其它高檔次消費的,一經調查核實,學校將收回資金並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各學院要加強對獲獎學生的感恩教育和社會責任感教育。獲獎學生每年參加義務勞動時間不能少於20小時,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不能少於2次。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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