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及時健全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製度,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中相關固定資產管理規定,現對《manbetxapp下载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西理財〔2008〕14號)補充規定如下:
一、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二、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如圖書、學生課桌椅、被服裝具、零星購置的辦公家具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四、除科研項目合同協議另有約定外,凡使用科研經費購置與形成的固定資產,均納入學校固定資產賬務進行核算與管理,其處置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補充規定自2012年4月1日起試行,原“西理財〔2008〕14號”文件中的相關條款同時廢止。本補充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