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betxapp下载 差旅費管理辦法(西安理工財務〔201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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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學校差旅費管理,全麵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16〕50號)文件精神,參照陝西省財政廳印發的《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陝財辦行〔2014〕19號)、《陝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級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陝財辦行〔2015〕80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按照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學校工作人員到外地(不含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長安區城區及西安鹹陽國際機場,下同)因公出差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定額包幹。

第三條 校屬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嚴格核定出差人數和出差天數,從嚴控製差旅費支出。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出差人與項目負責人是差旅費的直接責任人,對差旅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直接責任。出差人員出差應履行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審批手續,差旅費報銷單簽字蓋章齊全,視同出差人員所在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已經審批同意出差。

出差審批權限如下:

參加長期培訓、進修學習(指脫離崗位),由本部門負責人和組織或人事部門共同審批;工作調入或借調到上級主管部門工作,由本部門負責人和人事部門共同審批。

第四條 為降低資金占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減少現金流動,出差工作人員按以下要求辦理差旅費借款手續:

(1)住宿費等差旅費用原則上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

2)出差工作人員辦理借款應根據出差地點、天數、人數等因素合理預計借款金額,對超過限額的借款,財務人員有權調減。

(3)借款人必須在借款單據上標注計劃返回日期。差旅費借款實行“前賬不清、後款不借”的管理原則,出差工作人員前次借款未清的,本次不再預借。預借差旅費的出差工作人員返校後,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衝賬報銷手續。逾期不衝賬的,從第三個月開始從其工資中直接扣還借款直至扣清。

第五條 出差工作人員範圍應為學校職工或學生。報銷時應提供出差人員的編號或學號。

除有合同約定外,如因工作需要邀請校外專家或借用外單位(含借、聘用外單位)人員為學校進行公務活動,由學校承擔的差旅費報銷時,須提供校外專家的工作單位和邀請事由。由部門負責人按照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原則審批後參照本辦法執行,但不得發放差旅費補助。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外地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出差工作人員應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車和旅遊船,下同),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

(一)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陪同乘坐高等級交通工具(頭等艙、商務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除外)。

(二)同時在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兩類崗位上任職的人員,可以按照“就高”原則選擇差旅費標準。

(三)超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降低等級乘坐交通工作的,不予補差。

(四)由於科研任務緊急等原因,出差人員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的,經項目負責人結合費用合理性、真實性審批後,可據實報銷。

第七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工作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條 因出差發生的訂(退)票手續費、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等,憑據報銷。

第九條 出差人員因公出差,原則上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目的地地理位置偏僻或集體公務出行,出差人員填寫《manbetxapp下载 因公出差租車/自駕車輛申請表》(見附表1),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可臨時租用或自駕車輛。

(1)因公到地理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無法直達的鎮、村出差,應先由常駐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達出差目的地所在縣城後再租用車輛前往出差目的地。

(2)在省內集體執行調查研究、督導檢查、學習交流等公務活動,可在常駐地臨時租用車輛。

(3)因公出差自駕車輛或臨時租用車輛產生的租車費納入差旅費管理,憑租車憑據列入城市間交通費據實報銷。因公租用車輛的,原則上需提供租車合同(協議),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

(4)因公出差自駕車輛或臨時租用車輛發生的通行費用建議使用普通通道及時取得通行費票據。使用ETC發生的通行費用,憑通行費發票和通行紀錄等證明材料予以報銷。

第十條 對於使用科研經費在偏遠、邊境地區開展考察、調研和測試監測工作,受地理環境和當地條件限製,若必須自駕車或者租車前往的,事先由出差人員填寫《manbetxapp下载 因公出差租車/自駕車輛申請表》(見附表1),憑過橋過路費、加油費發票報銷,且過橋過路費和加油費總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城市間交通費,或應在合理值範圍內。

對於因自駕車或者租車所引起的安全等問題,涉及個人責任的,由個人承擔,涉及項目組或所在單位責任的,由項目組或所在單位承擔。

租賃車輛須與對方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安全責任。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出差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出差工作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等無住宿發票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十三條 出差工作人員赴外省出差,按照財政部統一發布的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見附表二)。

出差工作人員赴省內出差,按照陝西省財政廳統一發布的相關市(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見附表三)。

住宿費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超過規定限額標準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十四條 出差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勤儉節約原則,根據職級對應的住宿費標準自行選擇賓館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額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十五條 對於使用科研經費報銷差旅費的,其住宿費標準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可上浮20%。

第十六條 住宿費發票應注明天數、人數(或房間數),單價等基本信息。如因賓館客觀條件限製無法在發票上體現住宿信息,出差人應實事求是的在發票背麵予以注明並簽字確認。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七條 夥食補助費是指對出差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夥食補助費用。出差工作人員的夥食補助費,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和住宿費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幹,在途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第十八條 出差工作人員赴外省出差,按照財政部統一發布的分地區夥食補助費標準執行(見附表二)。

出差工作人員赴省內出差,按照陝西省財政廳統一發布的相關市(區)夥食補助費標準執行(見附表三)。

第十九條 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可出具連續的路橋通行費憑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出差工作人員當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區、長安區城區和西安鹹陽國際機場),按一天計算核報夥食補助費。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因公到西安鹹陽國際機場執行接送任務,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夥食補助費。一天之內執行一次接送任務的夥食補助費按照40元每人次報銷,一天之內執行兩次(含兩次)以上接送任務的夥食補助費按照80元每人次報銷。往返機場的交通費按照乘坐大巴、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車)的實際支出憑證報銷

第二十一條 出差期間與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銜接的,應提供出差審批人的書麵證明,予以核發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夥食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出差時間連續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減半發放夥食補助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出差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幹,不憑票報銷。市內交通費每人每天的補助標準為:省外80元,省內50元。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不計入市內交通費包幹範圍。

出差工作人員當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區、長安區城區和西安鹹陽國際機場),按一天計算核報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四條 出差工作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出差工作人員經審批同意自帶交通工具,且報銷通行費、加油費的,不予補助市內交通費。由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不再予以補貼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五條 出差工作人員可以憑據報銷往返駐地和機場(車站、碼頭)乘坐大巴、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費用。教學、科研人員出差時,市內交通費實行定額包幹或據實憑據報銷,可由出差人任選其一,由部門(項目)負責人審批後予以報銷。

第二十六條 下列出差工作人員,不實行市內交通費包幹辦法:

    (1)到基層單位實(見)習,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

(2)到外地參加會議和各種培訓班、訓練班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出差時間連續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減半發放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  參加會議、培訓和外派的差旅費

  第二十八條 學校工作人員參加西安(西安城六區、長安區城區和西安鹹陽國際機場)地區召開的會議、參加培訓一律實行走會,據實報銷往返路費,不按差旅費辦法執行。離開西安城區參加會議或參加培訓,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會議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和會議通知內容予以報銷。

   第二十九條 離開西安(西安城六區、長安區城區和西安鹹陽國際機場)到其他單位掛職鍛煉、實(見)習(不含學生)、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本辦法予以報銷。職工外出學習深造,學習時間三個月以上的,不按出差對待,由學校“一事一議”另行單獨確定報銷標準。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三十條 由部隊轉業到學校工作的人員,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放,到達學校後結算,多退少補。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調入學校的,其調動工作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學校差旅費規定,由學校報銷。其行李、家具等托運費隻能報銷一次。
第三十二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的,其差旅費和托運費按照第二十五條辦理;經學校同意,暫不隨同調動的,以後遷移時的差旅費仍由學校報銷。

第三十三條 引進人才、選聘教師,按學校承諾可以報銷應聘人員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不發夥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費。

第八章  學生差旅費

第三十四條 學生出差由學校教學經費報銷支出的,外出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費按下表規定的範圍憑據報銷,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包幹。

第三十五條 學生參與科研活動所發生的出差費用由科研經費報銷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出差期間夥食費、市內交通費參照學校規定的“其餘人員”支出限額標準。

第三十六條 學生生產實習費用報銷參照生產實習管理辦法執行。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不參考差旅費管理辦法。大學生參加學科競賽、體育比賽活動,參考差旅費標準開支有關費用,不計發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定額標準。

第九章 報銷管理

第三十七條 工作人員出差必須有完整的行程證明,即去程、返程、住宿費票據。出差期間發生的購買書籍資料、辦公用品等票據應分開填製報銷憑證,隨同出差工作人員差旅費報銷時一並辦理報銷手續。

第三十八條 出差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妥善保管好各種票據,差旅費報銷時應按出差工作人員姓名、行程順序分別粘貼票據。

凡丟失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如能提供鐵路部門或航空公司資料證明(如補辦的火車票、登機牌和網上訂票的訂單及支付憑證等材料),能明確確認出差人出差行程、支付的票款的,在提供相關說明後,經部門負責人、財務處負責人審批後,可按實際支付的城市間交通費予以報銷。無充分證據的,經核實後報銷有關票據,其他費用無票據的一律不予報銷。

第三十九條  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於從目的地返回學校按規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從目的地返回單位的天數(扣除回家省親辦事的天數)和規定標準予以報銷。
  第四十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應按本辦法規定標準自行承擔或自覺向接待單位交納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原則上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因公出差人員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可根據以下情況,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準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一)受邀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等,邀請方可以提供負擔住宿費的有效證明。

(二)與其他單位開展科研合作,對方單位提供住宿並提供有效證明。

(三)學校師生開展野外調研、社會調查、考古挖掘、環境監測、氣象觀測、地質調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學考察等工作,住在帳篷、農戶、船舶、廠礦、科研基地、考察站、監測站、農場、林場、學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費或不能取得住宿費正式發票的,由師生提供住宿情況說明並由項目負責人、科研主管部門負責人或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據實報銷。

(四)其他因公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費發票或住宿證明的,須由出差人寫明情況,項目負責人、科研主管部門負責人或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情況屬實。

(五)出差時間超過10天的,經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後方可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且相應將報銷的差旅費直接轉入出差人員個人銀行卡。

第四十二條 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使用公務車輛出差的,個人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章  監督問責

  第四十三條 部門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管理,對本部門出差審批、差旅費開支及規模控製負責。   

第四十四 出差人和部門(項目)負責人對差旅費報銷過程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校內獨立核算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標準,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之前發生的差旅費用按照原辦法執行。西理財〔2014〕9號、西安理工財〔2016〕4號關於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差旅費開支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執行期間若遇國家住宿費、補助等有關標準調整,學校差旅費標準將自動調整並在校園網公布。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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