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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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工作紀律

     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

二、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

三、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宴請、旅遊、娛樂和聯歡等活動。

四、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

五、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費用。

六、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

七、不準利用審計職權或知曉的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為自己和他人謀利。

八、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